Thursday, November 12, 2015

誠信保密與公眾領域

校院風波一浪接 一浪,最近更因校委會會議錄音外泄而引起新一輪知情權與保密權之爭議。究竟法律有沒有知情權?知情權又能否凌駕保密權?首先,普通法下沒有知情權這回 事,○四年進入議會後,我一直極力爭取成立一條自由通訊條例(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以確保政府運作資料經一段時間後可公諸於世,藉以監察政府運作。這些法例如檔案法一樣,在外國甚為普遍,乃成文法下唯一真正保 障公眾知情權的法例;可惜特區政府對此一直視若無睹。

《捕諜者》案 英政府遺人權公約

法律沒有公眾知情權,但卻會盡量保障 某些誠信保密關係。傳統而言,在這方面的案例絕大多數均關乎僱員竊取商業資料如客戶名單,在離開商業機構後用作謀利工具。法庭一向是以禁制令限制這些違反 保密誠信協議之行為,直至《捕諜者》(Spycather)一案,這法律原則才引起公眾領域應否受到禁制令所限制之爭。

一九八五年,一位名 為彼德·維斯(Peter Wright)的前英國情報局僱員,寫了一本名為《捕諜者》的書作全球發行。書中披露了一些英國情報局的內部運作資料,當時英國政府在全球展開禁制令申請 之司法程序,香港亦沒有例外。當時之訴訟對象包括傳媒,英國政府更檢控個別傳媒藐視法庭。英國政府雖然在本土和香港成功取得禁制令,但在其他地方如蘇格蘭、澳洲卻敗訴,致 令《捕諜者》書中之機密資料成功進入公眾領域,而最終英國政府亦自動放棄藐視法庭之檢控。一九八八年,英國上議院裁定書中的資料已成為公眾領域之資訊,因 此《捕諜者》亦獲解禁。到了一九九一年,歐洲人權法庭正式裁定英國政府向傳媒申請禁制令乃違反《人權公約》之行為,爭議才告一段落。

經此一役,屬於公眾領域內之資訊不應受到法律限制之概念早已深入民心。到了○七年維基解密面世,所披露之資料差不多全數來自違反誠信保密協議之違約者,但美國政府從沒有在任何司法領域中嘗試啟動民事司法程序,以禁制令禁止已被外泄之機密資料發放。

斯諾登爆料 美政府無禁制

到了一三年,斯諾登更以前美國中央情報局僱員之身分,公開披露了一些中情局的竊聽資料,但美國政府除了嘗試以刑事檢控追捕史諾登外,也沒有嘗試以禁制令禁止傳媒廣泛報道。

從 這些歷史事件及法律發展過程中,我們看見以商業誠信保密協議限制公眾領域傳播資料已是不合時宜,更有很多人認為這是違反文明社會發展的錯誤行為。在港大校 委會事件中,校方所依賴之「保密協議」,首先並非保護商業秘密之合約,究竟是否有法律效力亦存疑。原因是一般合約的合法性來自合約雙方交換承諾和利益 (Consideration),但校委會成員根據《大學條例》之規程第十八條,乃由法定程序選出,他們進入校委會並非依賴一些所謂保密協議而界定他們的 權責。就算有成員簽署了名為保密協議之文件,在法律上,很可能亦只是個別之保密承諾或宣言,而缺乏一般合約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在此情況下, 以一般商業保密協議之法律原則規範校委會成員似乎不大適用。

這次香港大學啟動如此富爭議性的法律程序,更令大學蒙上了不必要的負面陰影。究竟泄密者是英雄 還是狗熊,社會自有定論。但一些知名人士參與校委會工作實應該接受公眾監察,為自己之言論負責。身為港大畢業生,我希望港大領導層能清楚了解及接受以上談 及之基本法律原則和尊重公眾關注之出發點,為這一場泄密風波盡早畫上句號。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