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1, 2013

留名

當了議員九年,不要說是逛書店,連看書的時間也沒有。但不知怎的,總有很多人把他們的著作或喜愛的書送給我。靜靜地告訴你,若說我看遍了這些書,那是騙人的;哪來這麼多時間?當然,也有一些很想看的書放在桌上,每天經過拿起來看一兩段,頗有望梅止渴之味兒。

一 位老朋友送來他的大作。他出身寒微,與我差不多;事業早成,卻於○八年急流勇退。他退休後終日遊山玩水、吃喝玩樂之餘,竟然想到著書立說。送來的書便是他 的傑作,書名叫《古今中外》,頗有意思。全書共兩冊,第一冊是中文書,從盤古初開說起直至清朝;第二冊卻是英文書,隨着中華文明的時間線順序羅列西方同時 發生的歷史事件。

不要會錯意,這不是一本歷史書,它只是收錄了作者對歷史的一些個人點滴、一些詩詞片段、一些批判反思。每個歷史時段只有百多二百字,卻體現了作者對歷史人物及事件的一些獨特看法,精簡易明,發人深省,極具趣味性。

為 什麼寫書?自己也出過了十本書,目的是宣揚一己的政治理念。但這些書吸引不了讀者,只可算是一種自我安慰的嘗試。不少人著書是為了想留下一些烙印,提醒後 人自己 也曾存在。打個通俗的比喻,就像是孫悟空在五指山寫上了「到此一遊」的心態。人誰無死,但書籍卻可能是最接近永恆的紀念品,哪怕只是影響了一兩個人對自己 的看 法,可能已達到了出書立論的目的。對我來說,要看畢這本《古今中外》可能是遙遙無期,但重要的是,它已引起了我的興趣。從這角度而言,這位老朋友的心血也 總算沒有白費!

Friday, December 20, 2013

終審法院判決之精髓

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七年」限制(下稱七年限制)違憲,不少人最少有三方面的擔心:一、非永久性居民申請綜援是否毫無限制?二、判決會否衝擊其他福利制度,例如公屋政策?三、政府會否因而釋法?這些擔心可以理解,但並無绝對根據。  

首先,終審庭只是按政府提出之理據和數據,判斷七年限制並不合理。至於2003年前之一年限制,因不在覆核範圍內,因此法庭並沒有判決此乃唯一之合理限制。換言之,在合理的理據和數據支持下,政府是可以提出新的限制的。

其次,法院作出今次裁決的原因,是認為政府在2003年以減少財政開支為由提出新的限制,並不合理;但其他福利政策,例如公屋政策,除了涉及財政問題外,還關乎土地負擔和港人不同的需求,情況可能明顯不同。因此,昨天的判決,未必完全適用於公屋或其他福利政策。

最後,筆者認為政府絕對沒有釋法的基礎或必要。第一,綜援制度是香港內部事務,不涉中港關係,終審庭是有權自行釋法的。再者,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如要釋法,亦需在法院作出終極判決前提請,而訴訟期間沒任何一方要求釋法,政府不應亦不能在判決後輸打贏要,要求釋法 然而,無庸置疑,昨天的判決已引起了廣泛社會關注。如有需要,政府應盡快全面檢視所有福利政策及背後之理據和數據,通過諮詢、公開討論及立法等程序,重新為福利政策制訂立相關之合理限制。

說到立法,其實當年政府為申領綜援設限時並未正式立法。若當時有進行立法的話,是否便能避免今天的判決?事實上,本地法律不能超越《基本法》。雖然《基本法》第145條訂明,政府可以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但對於任何新加的限制,無論立法與否,法院也有權覆核新的政策或法律是否合憲。換言之,若福利政策有任何限制屬違憲,即使通過立法,最終亦會無可避免地被推翻。

Sunday, December 15, 2013

雞蛋

相信很多人也認 為這只是遲早的問題。畢竟擲東西不是什麼精準的火箭科學,誤中副車的機會肯定是有的。當然,擲東西本身可能只是一種發泄、一種表達,擲中哪個人根本不重 要,也不用討論是否誤中,不過由擲香蕉到擲雞蛋,以至聲稱擲汽油彈,是否已代表不再是表達方式,而是暴力政治的前奏?不能說不理解擲東西的出發點,但同時 也感到不寒而慄!

西方國家不少從政者也曾成為被擲對象,雞蛋、皮鞋,不可說是司空見慣,但亦時有所聞;但鮮有試圖以此推翻整個制度。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樹說得好: 「我們某種程度,或多或少都面臨一堵堅固的高牆,這牆有一個名字:就是體制……不管牆有多對,蛋有多錯,我都會站在蛋那邊!」這是多麼的豪氣,多麼的充滿 正義感!但蛋有多錯也會站在蛋那邊?我開始懷疑這份「正義感」。也許我不是英雄,也從沒想過要做英雄,所以我懷疑。

沒錯,蛋是脆弱的。但若選擇把雞蛋塑造成弱勢而去做一些錯事,那便不同了。無權者是脆弱的,但法治和正被撕裂的社會可能更加脆弱。村上春樹說的是被 體制迫 害的無權者,他說: 「那體制本來是應該保護我們的東西,但有時那卻開始獨立起來殺我們,並讓我們去殺別人,冷酷、有效率而且有系統地。」這是你死我亡的語言,有他的道理,也 有他的背景。我們是否已走到這步?

也許這是革命的時候。也許理性討論的階段早已過去了。也許只有暴力才可解決問題。但這是多少人的看法?也許任何容許或鼓吹寧為玉碎的一方也要負上責 任。談 到責任,這已不再是高牆或雞蛋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選擇的問題了。香港政治走至今天,實在令人心碎!對我來說,高牆與雞蛋同樣應受譴責!

Sunday, December 08, 2013

法律與政治

退休首席大法官李國能 在一公眾場合中說:「法院不是解決複雜社會問題、政治問題或經濟問題的地方,這些問題應在政治舞台上解決。」很多人會問,法律和政治是否真的扯不上關係? 如果所謂政治問題,是指有關政府或政黨之間角逐權力的問題,這說法可能有點道理;但即使只在這狹義的政治問題上,法院也有監察政府行為的憲制責任,更何況 法院是憲法之把關者,又怎能獨善其身?

通過案例 修改法例

從廣義的政治問題來看,法院更是維護社會公義、捍衞自 由人權、推進社會改革之表表者。也許這正是普通法與歐陸法的司法體系之分別。在歐陸法下,法院只有執行法例之功能,每宗案件皆需獨立處理,其他同類判決並 沒有法律規限地位,只可作參考之用。因此,歐陸法下之司法體系的功能相對有限。普通法下之法院卻不同,它們必須跟循先例,所以法官的判例本身已有延伸法律 之效。更重要的是,最終法院的法官卻可偏離先例,更有破舊立新、訂立公眾政策、規限以後判案取向之權力。環顧英美之終審法庭,便不難見到很多決定社會政策 及在社會重大議題上提出指導性方向之例子。

為甚麼普通法下的法官,有這麼大的權力?這是不難理解的。法律是規限社會的公眾標準。社會是活的,是不斷演化進步的,因此法 律亦應是活的,亦應是不斷演化進步的。法例和案例若追不上社會之演變,便可能變成社會進步之絆腳石。法官通過個別案例,可以比立法機關先走一步改變法律, 或督促立法機關修改法例,追上演化。最近終審庭處理變性人一案便是最好例子。

維護憲法 保護人權

你會問為甚麼法官可以比立法機關走得更前?答案很簡單,法官也是人,也是社會之一分子,要秉行公義便不能、也不應受不符合公義、早已過時之法例所拘束。法院不是政府,也不是政黨,但有時它的功能比政府或政黨更來得快、來得準。

更重要的,當然是維護憲法、保護人權乃法院之重要責任。有誰敢說這些不是政治問題?對社會一些重大問題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刻意迴避政治問題的法 官,怎樣于全面履行那扶傾濟弱的責任?我同意法官不應在判案外評論或表達政治意見,但這只是因為法律應無時無刻保持中立形象罷了。一位負責任的法官在判案 時若觸及重大政治問 題時,那怕其判決在政治上可能會捲起千重巨浪,亦必須無私無懼地捍衞公義,懲惡勸善。從這角度看,法律和政治是不應,亦永遠不能脫軌的;這亦是司法獨立之 最重要意義!

Friday, December 06, 2013

社會公義

我永遠不會忘記他那一刻的眼神。他緊握我手,眼泛着淚光的說: 「我沒有做過!」這一句話影響了我一生的執業生涯。當時陪審團定了他的死罪,上訴失敗,連最後上訴樞密院也被駁回。司法途徑已走到盡頭,但他還是堅持他沒有做過。

也許他的演技十分精湛,但騙了我對他有什麼好處?當時我剛出道執業不久,還是十分相信司法體系是絕對公正的、是符合公義的。但我慢慢明白,最完美的制度,只要涉及人為,始終也有機會出錯。法官也是人,也是社會一分子,為何假設法官一定不會出錯?

社 會遇上了極不公義的事,例如我所談的案件中,一位前程無限的十六歲少女被侮辱了、被殺死了,我們均極想找出兇手去為這罪行負上責任;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 符合公義的。但若這個人並非真正兇手,把他處以死刑不是同樣不合公義嗎?我第一次感受到寧縱莫枉這原則是正確的,但這原則有時亦救不了一些無辜的人。

懲 處犯罪者是符合公義,但錯誤懲處無辜者卻更不符合公義。兩者之分野可能只是一念之差。最令我不寒而慄的是,這種不符合公義的事不單出現於司法體制之內;我 們 差不多每一天都可能因為自己的判斷、自己的意志而不知不覺間把不符合公義的事視為最合理。很久以前有位老師跟我說過,世上非黑即白的事差不多是絕無僅有, 多的是了無邊際的灰色地帶。我當時的反應是,這是不負責任的,是失敗者的解說,但作為自我警惕的鬧鐘卻是重要的。包容兼聽是防止把不公義的事看作合理的唯 一方法,但這也不是可絕對依賴的方法。我們只可寄望這種把不公義的事看作合理的例子愈來愈少!

 阿門!

Thursday, November 28, 2013

李飛談話大解讀

《基本法》委員會李飛主任旋風訪港,一石激起千重浪,不少人各自以李主任在港的談話,爭相解讀中央對香港落實普選之 立場。我是一個樂觀的人,讓我也樂觀地說說自己對李飛之言論的看法。首先從李主任訪港的身分說起。李主任一再強調他是以「個人身分」講解一些法律條文的意 見。這代表甚麼?明顯地,他是希望代表中央定下一些法律上的框架;但為何又說是以「個人身分」?愚下之見,只有兩個理由:第一,中央在現階段還沒有堅定不 移的立場;第二,中央要留給特區一些空間進行全面諮詢,因此一切說話也要留有餘地。這兩個理由可以獨立存在,但也不是互相排斥的。

一切從政治協商解決

其次,一般傳媒和政黨均把注意力放在所謂政改「框 架」之上,看法頗為負面,但細心一想,所有這些負面的宣示皆了無新意;以前已有很多人,如喬曉陽也已經說過。但箇中有三句話,卻是中央官員從沒說過的。第 一,在公開談話中,李主任說提名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這說法絕對符合民主派的要求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亦是國際憲法專家和特區終審庭一貫的看 法。問題只在於中央認為合理的限制是否也為民主派所接受。這正是雙方需尋求共識之重點。第二,在午宴中我提出了一條問題:「提名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意 思是甚麼?這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這問題的潛台詞當然是,若是法律問題,那便可能沒有妥協之餘地,但政治問題則可從政治解決。李主任的回答頗為玄 妙,他說:「法律是宣示,內容是政治。」意思是說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一切內容也可從政治協商解決。

相信港人
政治智慧

第三,李主任在離港前回應傳媒問題時說:「我相信港人選舉之決定。」這句話可說是我從政以來不斷向北京人士一再強調的。中央若想給予港人普選,便必須相信港人之政治智慧,不會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特首。今天李主任是首位中央官員公開坦言港人的政治智慧是可信的。若中央真的相信港人,那還有甚麼難題不可以解決?

最後,這一切代表甚麼?大家再想一想,現在只是討論政改的開始。中央明顯不想一下子封閉了討論之門,無論中央只是想營造一套包容的氣氛,或是不想再令特區政府陷於民意大反彈、水深火熱之地也好,中央確實是擺出了一副兼聽開放之貌。我不會質疑中央之誠意,但也要從政治現實來看,落實真普選,確是困難重重。我更堅信無論建制方面或泛民方面,均有不少人不想看見真普選出現,關鍵在於香港人如何表態,令這些人之圖謀落空。我說的是那些沉默寡言的大多數必須把握時機站起來,表達你們對普選的看法,不要讓少數人決定你和你下一代的政治命運。我們各盡其力,爭取普選成功與否可能是形勢所然,但若不盡力爭取,便愧對自己及下一代。未到最後一刻,我們不能言敗!

Saturday, November 23, 2013

民意如水

可有聽過施特林 澤(Struensee)是誰?他是一位深受十八世紀法國著名政治哲學家伏爾泰(Voltaire)所影響之信徒,於一七六九被任命為丹麥國王的御醫。因 為得到皇帝和皇后的信任,他很快便進入了丹麥皇室權力核心小圈子,成為國務委員,最終更成為攝政者,掌握全國管治大權。

施特林澤掌權只有十 六個月,但他主導之政治改革卻不勝枚舉;例如廢除出版審查、酷刑、貴族特權、奴隸貿易,開設賄賂罪,清除司法腐敗,推行大學改革及醫療改革等。但最為諷刺 的,卻是廢除了出版審查後,他的政敵卻大肆利用媒介公開批評他的政策及散播他與皇后的姦情,最終更以他身為德國人試圖篡奪皇位而拘捕他。意圖復辟的貴族更 以施特林澤已廢除的酷刑迫使他公開承認與皇后之戀情而最終被斬首示眾,悲劇收場。

要知道當時反對他的人不單只有對他不滿之宮廷貴族,絕大部 分的反而是對他的施政極為不滿的國民。你會奇怪為什麼這樣的一位勇於破舊立新、推廣人權自由的執政者卻不為人民所接受,寧願丹麥重返黑暗時代也要群起推翻 新政?我認為答案是,民意是可以被傳媒所煽動的;民意也可以不站在社會公義那一邊的。換言之,民意可以是片面的,也可以是飄忽的。「民意如水,可以載舟, 亦可覆舟」,這句話一點沒錯。

當然,施特林澤為人驕傲激進、不懂妥協,這也是他政途失敗之原因之一;但同時,歷史也告訴我們,單憑德政不一 定便得到一般人民所接納。執政者之言行、背景及得以掌權之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廣泛社會認受性,那怕你具菩薩之心、屈原之才,最終也非必然可改變命 運。能與各方妥協,令國民清楚明白施政理念也是同樣重要的。這正是每位從政者必須具有之基本質素!

Monday, November 18, 2013

代議民主與公民參與

有人質疑我在未 有「公民授權」下提出一個沒篩選的普選方案,令我丈八金剛,摸不着頭腦。我不是經選舉,早已獲得公民授權去爭取一個沒篩選的普選方案嗎?回心一想,赫然發 覺很多人對代議民主有不同程度的誤解。代議政制是最古老的民主政制之一,始源於十四世紀,亦為大多數民主國家所採納。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有相當大的分別, 甚至有人認為具相反理念。十八世紀政治哲學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便認為代議者並非只為傳達選民之意見,更重要的是即使意見並不符合大部分選民意願,亦可運用他的政治判斷行使其職權。

很 多人會奇怪,為何代議者可與選民意見不符?大家要明白,代議者是透過授權得到選民的信任,此信任是建基於他的參選政綱。他需於任期內根據參選政綱履行其選 舉承諾,但其中過程所需之政治判斷及策略,則在公民授權下已包括在內。更重要的是,選民透過投票授權是最確實的,代議者若隨著一時之民調左搖右擺,甚至忘 記了競選承諾,才是違背了選民的真正意願!

直 接民主卻剛剛相反。簡單而言,直接民主是國民直接行使參政權,並不涉及授權或信任。但直接民主與公民參與又是不同之概念。直接民主一般需透過投票決定,例 如公投;公民參與只是在民間以不同方式參與議政。公民參與的危險性在於勇於表達之少數有時會取代了沉默大多數之意見。但無論如何兩者也是民意表達之一,須 獲尊重。

代議民主若與公民參與互有衝突,其解決方法一般乃透過定期選舉。但在任期內,如何落實參選政綱、一己之政 治理念和民意轉變,往往是 一項極為難以取捨之政治決定,而最終從政者均要為其決定負上政治責任。這正是民主社會之制衡力量。無論你相信代議民主、直接民主或公民參與,你均須公平地 尊重民主社會之多元化,否則民主政治只會變為暴民政治,為民主體制塗上了污名!

Saturday, November 16, 2013

前門、中門和尾門的可行性


為了釋除中央對 普選可能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候選人之疑慮,很多人出謀獻計,說甚麼設立前門、中門和尾門的關卡,避免「不受歡迎人物」成為特區的最高決策者。這些 建議的可行性有多少?讓我們平心靜氣地討論一下。首先,所謂前門的設定是要篩除「不良分子」參與特首選舉。從中央角度而言,可能這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也是 最違反《基本法》精神和民主原則的方法。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有廣泛代表性,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怎可拒絕一位有廣泛代表 性的候選人入門?這矛盾如何化解?更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亦規定提名程序須符合民主程序。一個民主的提名程序如何可把不同政見人士篩走?若然《基本法》的 明確規定也可置之不理,那麼一國兩制是否也可隨風而逝?明顯地,前門是走不通的。

憲法政治困難

有人認為即使當選了,若中 央認為不適合,亦大可拒絕任命。中央在《基本法》下有任命權是不容置疑。但運用這權力之政治後果卻難以言喻,相信中央亦會慎而行之。明顯地,若候選人有甚 麼黑材料或違反中央意願的表現,相信在選舉期間必然已表露無遺,但若選民仍然選他當特首,那麼中央怎可逆民意而行?在技術上,特首一般在三月選出,須在七 月一日上任,而《基本法》並無延伸上屆政府任期之條文。由三月至七月內,有沒有足夠時間解說中央的看法,拒絕任命,再進行補選?若補選後選出之特首仍然不 合中央心意,那又如何?這技術上的問題實在也很難解決。

也有人說,中門也可包括任命時,當選特首作出莊嚴誓言效忠中央和《基本法》。這與現 存任命程序沒太大分別,也看不出有很大的實際效果。於是有人便建議設立「後門」,即中央可行使罷免權,罷免行政長官職位。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課題。在 《基本法》下,第四十五條只談及中央任命,並沒有明確條文表明中央可「任免」。這與第四十八條下談及的任免權頗有出入。根據《基本法》的英文版,第四十五 條的用辭也只是「任命(Appoint)」,與第四十八條所用的「任免(Appoint or remove)」明顯地有頗大分別。可能最重要的是,《基本法》下唯一罷免特首的條文,規限了罷免程序必須在立法會進行。可見表面上中央似乎沒有參與罷免 的角色,唯一規定是若彈劾獲得通過,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換言之,中央可決定不罷免,但不能繞過《基本法》之罷免程序罷免特首一職。

建立互信基礎

那麼尾門是否完全不可行?這也未必。因為若特首違反誓言,在特區法律下可被視為干犯嚴重罪行而啟動第七十三條談及的罷免程序;問題在於如何可把即任誓言寫至完全能防止當選特首,在任期內作出違反中央之意願。這不是容易之方案,在政治上更需相當智慧才可落實。
由 此可見,所謂前、中、尾門均有各自不同的憲法上和政治上之困難。中央唯一可信賴的,自始至終也只應是港人愛國愛港之心。身為特區的民選議員,我絕對相信香 港選民是愛國愛港的,也希望中央同樣相信港人是絕不會違反中央良好意願的。正因如此,我堅信建立互信是落實真普選的最重要基礎!

大局為重

二○一○年初,正當五區公投席捲全港之際,民主黨在何俊仁領導下毅然另起爐灶,與民間十三個團體組成普選聯,爭取中途普選方案。儘管中途方案增加了十個直選議席,以及獲全港八成人支持,但民主黨在選舉中卻被人民力量猛烈攻擊,最終致令何俊仁因選舉失利而引咎下台。

激 進派在一二年立會選舉中雖說擊敗了民主黨,但不見得增加了多少議席。這便是民主派自殘的結果!當然有人會說,從政黨的角度看,議席與選票皆為最重要,這是 可以理解的,但從政之目標莫非只此而已?保住了黨,但沒有民主,永遠只當反對黨,甘心嗎?我從來不認同激進派的言論,但我永遠尊重大家不同的意見。但當今 舉目,意見不同比中央拒絕普選更為罪惡滔天!民主反而變成文革,莫非激進派目的真的是要一黨專政?這樣質素的民主不要也罷!

民主黨同樣令人失望。一二年一役後不但未能迎難而上,反而知難而退,自此龜縮一角,這是民主派的悲哀,也可能是香港政治前景的悲哀。往日爭取中途方案的豪情壯志,到了普選最後階段卻煙消雲散,對得住你的支持者、對得起香港嗎?

撫心自問,究竟落實真普選重要,還是保住一位半席重要?怎可令那些不想香港有普選的人躊躇滿志、心安理得?我們當真要醒一醒,不要幻想民主派可以「團結」,如果「團結」的結果是政制原地踏步的話,那麼這「團結」有甚麼意思?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勸喻大家以大局為重,問題是甚麼是「大局」?對不起!對我來說,「大局」只可以是香港的民主、普選的來臨。民主黨以及真選聯的成員,懇請你們以大局為重!

Tuesday, November 05, 2013

藝術政治與政治藝術

一場香港電視發牌風暴,不但令特區政壇騷動,連影視界也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激烈反應。當劉德華這位曾被港人封為「最受歡迎的特首候選人」也出來表達對 發牌制度不滿時,很多人即時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有人不禁問: 「是否藝人也瘋狂?」但老實說,藝人也是人,而政治乃眾人之事,為何藝人不可以言政?黃秋生最近高調獲選藝術發展局委員,在電視機前便笑說藝術發展局應改 名為「藝術生存局」,大談前者之功過。看着他在電視機前高談闊論藝術政策,我心想,他哪一點不像一位從政者在討論社會關心之課題?

沒 錯,環顧世界,藝人從政的例子多的是:早期美國有艷星珍芳達、碧姬芭鐸,最出名的當然要數美國總統朗奴列根及當上了加州州長的「大隻佬」阿諾舒華辛力加等 例子。說穿了,從政其實不需要有什麼特別訓練或具什麼資格。藝人與律師一樣,他們的職業給予了很好的工作訓練,令他們擁有成功從政的條件。事實是,只要你 口齒伶俐,稍有常識智慧,加上一副討好的儀容,從政的條件已足八九,餘下的可能只需多一股勇氣和一點決心。

你會問, 那麼為何沒有很多藝人走上政途?答案可能與律師一樣,要輕易放下他們的物質回報確不容易。這次發牌風波可能一下子喚醒了很多藝人,令他們理解到一個事實: 與世無爭的藝術發展環境並不是必然與不會受外界侵犯和改變的;當藝術界也感到這個失衡政制所帶來的不穩定和社會分化時,政制改革的需要實是無從躲避了!劉 德華、黃秋生,甚麼時候你們也會考慮組黨從政、爭取普選?

Saturday, November 02, 2013

普選與國際標準

有民主派朋友問我:「你的政改方案很全面,但符合國際標準嗎?」我回答:「那要視乎你所指的國際標準是甚麼。」事實是,普選在 國際間沒有絕對的標準。很多人認為,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for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人權公約》)是國際標準的典範,但他們並不了解《人權公約》的條文也並非是絕對的。《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提及選舉及被選舉權利 「應是普及而平等」,但同一條文亦提及以上權利不應受「不合理的限制」。換言之,合理的限制是容許的。國際憲法專家和特區的終審庭皆認同《人權公約》所保 護之權利是容許有限度之地區差異(Margin of Appreciation);意思是說,在落實《人權公約》之權利時,不同地區可因應不同之歷史、文化、社會背景而存在有限度的差異。

「均衡測試」作尺度

有見及此,一般法庭均以一種名為「均衡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之尺度,來衡量國民行使權利時有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因此,關鍵是在於選舉權和被選權受到限制時,這限制在該社會中是否應被認定為合理的限制。很 多人也許會記得,《人權公約》乃為《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確認。然而,在第三章下,三十九條並非唯一關乎選舉之條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 法律前人人平等;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最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更談及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最終應達致「由一個有廣 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按普選產生」之目標。因此,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若然提名委員會的存在與第三十九條確認之《人權公約》有所牴觸的話,在憲法上須考慮的,便是提名委員會應否被視為一「不合理的限制」。

改變提委會組合運作

首 先,提名委員會既為《基本法》所明確規定須具「廣泛代表性」,而提名程序亦須符合民主原則,那麼很難說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必然不符合國際標準。關鍵在於提名 委員會能否容納社會不同政見人士被提名成為特首候選人,能否給予香港人一個多元化的選擇;若能達致此目的,則提名委員會之存在及運作可被視為通過均衡測試 之要求。

相反,若提名委員會之組成和提名程序涉及篩選,令不同政見人士難以獲得提名,或選民之選擇被限制於某一類型 之候選人,則肯定不符合普選國際標準。由此可見,我們政改的憲法出發點因應提名委員會之存在,已非絕對的普及而平等,但這並不代表《基本法》四十五條一定 不符合國際標準。一個有真正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通過符合民主原則之提名程序,應可被視為《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下所談及的「合理限制」。

無 論如何,在政治上,推翻提名委員會的存在是不切實際的,也只會令社會分化加劇和導致政治更不穩定。唯一解決途徑是從提名委員會的組合、運作及提名程序上下 工夫,務求達致港人有多元化選擇的最終目標。我衷心期許社會各階層能以這目標為討論政改之出發點,放下成見,共探共識,落實真普選的宏願!

Tuesday, October 29, 2013

我已成立一專注政改的網頁,請各方朋友點擊以下聯線加入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如何落實普選特首政制研討/443275309116388


同根生

不要跟我說中港 融合矛盾難解,我這方面的感受比任何人也更深刻!年幼時住在灣仔春園街一間板間房,一天聽到樓下有人高叫: 「樓上有姓湯的嗎? 有包裹到!」那「包裹」卻原來是我的二哥!我躲在板間房門布簾後偷看他,他比我高兩個頭,皮膚黝黑,以陌生的目光看着我。他衣著奇怪,說的話我聽不懂,我 只知道我們是親兄弟。不到一年,我家再收到兩個「包裹」,她們是我的三姐和四姐。一家人總算團聚了,但卻也是另一問題的開始。

也許是命運使然,二哥到港後不久,父親便失業了,也從此找不到工作。不知是否這個原因,父母對這三兄姐的態度跟我們其他兄弟截然不同。也許因為這樣,他們一生的際遇也與我有天壤之別。直至今天,我仍覺得我們之間還殘留着一點莫名其妙的隔膜、一點萬般無奈的惆悵。

特 區近年有一種排斥內地人的心態。我雖然了解這份心態,但最近看到一些人高調地說要「源頭減人」,我實在感到憤怒了!把人比喻為廢物已是一種侮辱,更何况他 們是自己的同胞!自二千年以來,我接觸了不少中港兩地家庭被分拆的申訴,每次那些內地媽媽均滿眶熱淚地訴說一家人不能團聚的痛苦;每次我心也想,便是團聚 了也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修補這家庭裂痕,為什麼我們不能多做一些?

沒錯,內地個別省市有很多的貪污例子,但這是 被分拆家庭的錯嗎?《基本 法》賦予內地審批權,正正是為了阻止來港人數失控。這些歷史背景和問題,倡議「源頭減人」的人清楚了解嗎?血濃於水,但在這物質主義的社會裡,卻濃不過經 濟利益!我們本身已活在悲劇裡,為什麼還要加深雙方的痛苦?

Friday, October 18, 2013

傷口上灑鹽

特首梁振英試圖利用菲律賓人質事件抽一點政治油水,挽回一些聲望,卻不料反被阿基諾三世玩弄於指掌之上,引出「喪權辱港」之說,可算不單止碰了一鼻 子灰,還賠了夫人又折兵!可能這便是小圈子選舉和民選領袖分別之處。經過民選洗禮的人,其一言一行皆着重於選民之看法和感受,維護政治形象是最大的考慮。 這不是被欽點上位之人能明白的。

小圈子「選」出來的領袖,在政治上始終有點弱智。試想想,人質事件發生之時,梁振英 也是行政會議召集人,應當知道阿基諾三世是一個傲慢無恥之政客。曾蔭權當年也碰了釘,梁振英憑甚麼認為與君一席話便可化解危機?要真正解決問題為甚麼不先 做好準備工夫?整件事突顯了安排會面只是即興之作,並沒有做過甚麼事前評估。手上沒有任何政治籌碼,便貿然求見,這種盲目政治行為肯定未打先輸,最愚蠢不 過!

從電視機所見,明顯地由座位安排、先後到場,以至會後新聞發放,皆任人擺佈,全無章法,遇上了阿基諾這狡滑狐狸,能不令人感到喪權辱港?對香港人而言,更是在傷口上灑鹽!真是丟臉!

會 面過後不但取不到任何政治回報,反而被阿基諾左一巴右一巴,摑得招架不住,出多少道「嚴正聲明」也難以重奪上風,更被立法會的一些政客藉此進一步削弱自己 的公信力,突顯自己的無能!到了這地步,梁振英若不拿出確實之政治回應,恐怕永無翻身之日。有人說,任何制裁皆會損害菲律賓人民之利益。持這種看法的人忽 略了一點,對一些不可一世的政客,唯一可令他就範的,只有選民的壓力。可惜小圈子出身的梁振英可能永遠也不能明白這基本道理!

Monday, October 14, 2013

A Devil’s Pact or A Necessary Understanding? (Letter to Hong Kong 13-9-13)

Tom Clancy, th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spy thriller writer died lastweek at the age of 66.  In one of his books, he said this through themouth of one of his characters, “The main requirement to enter the politicalprofession was nothing more or less than the ability to be pleasant to peoplewhom you despised, and then to do business with them as if they were bosomfriends.”

While I can never claimto be able to master such an art, the philosophy behind this graphic quote isclear: in politics, you must not let your personal likes and dislikes come intoplay.  But it seems some of the PanDemocrats are doing exactly that.  Manydislike the Basic Law, especially Article 45, where it stipulates that before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AR could be universally elected, thereshall be a Nomination Committee in charge of nomination of candidates for thepost of Chief Executive.  Still moredislike the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where it “offered” its “opinion” that the make –up of such NominationCommittee “may refer to” the make-up of the current Election Committee.

The current ElectionCommittee, of course, is a small circle committee, where a Pan Democrat justfinds it hard to barge in.  If one simplychanges the name of the small circle committee and call it a NominationCommittee, what hope does a Pan Democrat have in getting the necessarynomination to run for Chief Executive? So let’s rewrite the rules of nomination and let the common peoplenominate a candidate.  In a perfectworld, this is of course the ideal thing to do; and any one with true Democracyat heart can never deny this is perhaps the only right thing to do.  But this is not a perfect world.

First, the Basic Lawmentions not a hint of civil nomination. In fact, the very fact that aNomination Committee was stipulated suggests that there should be no othermeans of nomination.  Otherwise, whybother to set up a Nominating Committee?  The Pan Democrats argued that the civilnomination can be put to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which can then endorse thenomination in its own name.  Yes, ofcourse it can do that and it would not be unconstitutional.  But if so,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maysimply be a rubber stamp and lose the very meaning of its existence. Thatclearly was not what Beijing had in mind when it promulgated the Basic Law.

Others argued that the civilnomination can be “recommended” to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and let it decidewhat to do with it. That suggestion is even more pretentious.  I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simply adopts thenomination then we are back to the original argument above.  I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were to deny thenomination then we will definitely have a constitutional crisis on ourhands.  Just imagine what the reaction ofthe public would be like when a small circle committee with little or nocredibility ignores the view of the public, especially in the midst of aterritory wide election for Chief Executive? The truth is, civil nominationdoes not pose a constitutional or legal problem.  It is a political problem.

You may ask, but is civil nomination the only way out?  Few Democrats dare say no.  The entire focus and all the deployableresources of the Pan Democrats have been put on the issue of civil nominationever since the topic of universal suffrage has re-emerged from last year’sLegCo election.  Any suggestion for analternative model would be viewed as “betraying” the Democratic Movement, or aDevils’ Pact.  So even though manymoderates are seriously worrying that the entire Political Reform may bederailed on the single issue of civil nomination, few dare to speak out.

But Devil’s Pact aside, is there any real alternative?  I think there is.  The reason why civil nomination was raised inthe first place is the immense distrust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For many years, “election” of the ChiefExecutive, especially the rise of C. Y. Leung, was put down as the result of a“small circle election” in the form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A small circle nomination of a candidate for ChiefExecutive is even worse because it deceives the people into thinking there isgenuine democracy when in truth there is not.

So the vice is really in the make-up o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whichseriously impairs its credibility.  If wecan somehow build up the credibility o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then we arehalf way there.  How?  We must remember the NPCSC merely spoke of“may refer” to the make-up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They must know it simply will not work if onewere simply to change the name tag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There must be genuine change to therepresentativeness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before it can qualify to become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This must bethe necessary common understanding between both Beijing and the PanDemocrats.  After all, the art ofpolitics is not about defining the differences of the two sides; but the earlyidentification of the area of agreement, no matter how small that may be.  Rather than to allow the gap between Beijingand the Pan Democrats to widen the argument over civil nomination, should wenot at least devote part of our energy towards agreeing on how to reform theElection Committee?  At the very least,we owe it to Hong Kong to give it a try.

Sunday, October 06, 2013

不是窮人的窮人

有誰願意被社會標籤為窮人?窮人的定義又是什麼?小時候,我們一家八口住在一間不足一百呎的板間 房,但我從不覺得自己是窮小孩。我讀官校,要從車費和零食或日用錢中作一抉擇,但我也不覺得自己是窮。這是觀感問題;但個人觀感改變不了現實社會需求。

相 信不少人會認同窮的定義是入不敷支,更沒能力應付日常必需品以外的支出。那麼特區政府最近訂下之貧窮線是否符合這實際上的標準?我們便拿政府訂下之一家四口貧窮線應 為一萬四千元來看看。假設四人家庭是父母皆需工作賺取最低工資,一間最低要求的劏房月租不會少於四千元;父母上班車費與飯盒以二十六天計應為大約二千六百 元;子女學費,包括所有教育支出算是三千元罷,一家四口每月食用假設是三千元,餘下的只有千多元為每月其他日常支出,談不上甚麼儲蓄,購買日用品、出外用 膳或應急之用。這便是貧窮

以入息中位數來界定貧窮合理嗎?這要視乎社會之生活指數和環境,在生活水平較高之香港而言,最重要之指標可能不是收入,而是支出之水平。例如美國以購買「基本食品」價格的開支三倍,作為三人家庭之貧窮門檻;台灣以人均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六成為貧窮指標。這些準則皆是以支出為制定貧窮線之合理指標。


當然,社會爭取訂立貧窮線已有十多年之久,今天終於爭取得到實是令人欣慰的。林鄭月娥聲稱政府扶貧政策目標並不只限於貧窮線下之家庭,也是比較令人安心之說法。但正如特首所言,貧窮線是扶貧政策之重要指標之一,劃得太低是漠視貧窮線以上的窮人所面對的經濟困難。他們可能覺得自己並非貧窮,但他們面對之經濟困境是現實的一部分,甚麼角度來看也改變不了。他們同樣需要社會流動力,以助他們改善生活質素。我是過來人,我深深感受到社會流動力之重要性。與其為貧窮線作不現實之爭拗,為何我們的焦點不放在如何改善社會流動力?這不是更切合實際嗎?

Friday, October 04, 2013

公民提名:理想與現實


行政會議成員鄭 耀棠在電視機前斬釘截鐵地說:「公民提名絕對不會發生,也不會出現在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內!」對香港政治不熟悉的人可能會誤會他是為特首梁振英,甚或中央 政府發言,但無可否認,公民提名之爭拗已把政改討論推至一個零和遊戲的死胡同。對一些極為關心香港民主進程的人來說,這是最令人失望的政改序幕。

民主派指符合「民主程序」

公 民提名最早是由現今工黨成員於○九年一個民主派「武林大會」席上提出的。當時第二次政改諮詢還沒開始,對於一個絕對符合民主原則的建議,民主派當然沒有理 由反對。但隨即五區公投把所有政改討論拋至幕後;至五區公投完結,離開第二次政改投票不足三星期,更沒有時間討論任何公民提名之方案。

○七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人大常委會「建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之組成。這「建議」令民主派不寒而慄,亦給予民主派一個否定提名委員會最理直氣壯的根 本理由。公民提名的建議便如星星之火,燎起了整個民主山頭。可惜的是,建制派和民主派均不願意從一個務實理性的角度去研究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可否共存之 問題。

在民主派眼中,《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既然談及提名委員會應跟從「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那麼有甚麼比公民提名更能符合「民主程 序」?只要提名委員會願意接受公民提名,那麼後者便可成為提名委員會的既定提名程序,也絕對不會違反《基本法》之規定。從這角度出發,民主派當然不會理會 這建議若得以落實,實際上是廢掉了提名委員會的大部分功能。在北京政府眼中,這是不能接受的政治後果。雖然也有建制派的學者倡議「公民推薦」,但明顯這不 是解決方法。因為若提委會無條件接受推薦,那麼其功能只會淪如橡皮圖章,實在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若提委會否決數萬香港人之提名,其政治後果實在不下於北京 拒絕委任成功當選之特首候選人。在特首競選期間出現如斯之憲制危機,絕對不是任何人願意看到的後果。

各執一詞爭拗無果

同樣 重要的是,就算把公民提名門檻提升至八或十萬,一些民望高企的立法會議員肯定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提名。試想想,任何一位地區直選之立法會議員要當選也須得 到四、五萬選票。對一些高民望之議員而言,在全香港五大選區中取得八至十萬提名,有何困難!有民主派人士堅稱具名提名可能比不具名投票更為困難,這說法實 在令人難以信服。對一般小市民而言,怎會怕自己名字在這八至十萬提名群體中被人發現?發現又如何?相反,提名比投票是一比較輕鬆簡易之政治決定,又何懼之 有?

明顯地,公民提名所面對之困難並非憲制上或法律上之問題,而是政治上是否可行之問題。當然,若北京願意接受,這可以說是一個最理想不過 之提名程序。但香港人如何,及能否說服北京?我們應否將所有寶貴的時間耗於唯一一個令雙方立場拉遠的政治爭拗,還是把最少一部分政改討論放回如何在《基本 法》下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又符合民主原則之提名委員會?這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判斷;也是任何一位從政者所須面對之嚴峻考驗,更不是一個容易的抉擇。以特區民主命懸一綫來形容現今之形勢,可說一點也不誇張!

Saturday, September 28, 2013

一子錯

怎麼也想不通,為何英雄蓋世的項羽可以為市井流氓的劉邦所敗。項羽有那麼多的機會可輕易除去劉邦,為何鴻門夜宴會放虎歸山?同樣道理,我也不明白為 何曹操可以輕易放過劉備。莫非項羽和曹操只懂婦人之仁?當然不是!項羽火燒阿房宮,殺人無數;曹操更是那「寧叫我負天下人,莫叫天下人負我」的人,對他毫 無威脅的呂伯奢一家也可殺了,哪會下不了手殺劉備?

一子錯,滿盤皆落索。一個錯誤的決定,令我們永遠以自稱漢人而非楚人為 榮,可見政治判斷是那麼的重要!前幾天,王光亞接見特區一眾副局長和政治助理,訓戒他們要保持「高度敏感度」。項莊舞劍,意在沛公,這番話明顯地是衝着特 首和他的問責司局長而說。要有足夠政治敏感度,簡單來說,便是政治判斷要準確和及時。這是從政者最重要的素質。成功或失敗,便往往是取決於電光火石之間。

可 惜,特區的政治人物卻偏偏缺乏政治判斷能力。也許這是時勢使然。在這政制失衡、強權當道之下,建制派狐假虎威,當然不需要作甚麼政治判斷。這邊廂,民主派 一向處於劣勢,只懂街頭鬥爭,玉石俱焚是大道理;哪怕硬碰硬,死亦為鬼雄,哪用談甚麼雄才偉略?這可能正是特區政治生態的悲哀。沒有人願意作政治思考,更 不用說作什麼政治判斷。

有人說這是個人主義及急功近利所致:政黨和一些政治領袖看的只是下屆選舉之得失,犯不着冒甚 麼政治風險。要冒的話,由他人冒罷了。站在道德高地是最安全的,是最容易的。也許他們是對的,反正押下的賭注不是個人命途,而只是特區政治前途罷了!在這 關鍵時刻,這是最容易不過的抉擇。

Monday, September 23, 2013

特首人才何處尋?

上星期,被認為是黑馬特首候選人的陳智思在報章撰文慨嘆特區沒有特首人選,因為放眼現時沒政治人物有「行政經驗」。便是民主黨的劉慧卿也認同自己缺 乏「行政經驗」,所以不是特首理想人選。環顧國際民主經歷,這實是一種難以置信的歪理!為甚麼在民主制度下,一區之首需有「行政經驗」?

曾 蔭權、梁振英不是皆具極豐富的行政經驗嗎?他們是怎樣的特首有目共睹!相反,美國的奧巴馬、列根,英國的卡梅倫,哪一位有「行政經驗」?作為一區之首,最 重要的不是行政經驗,而是政治才能。港人需要的不是富有行政經驗的執行官,而是有雄才偉略的領袖。畢竟選特首與選政務司長是完全兩回事。一位好的管治者需 要的,是有廣闊胸襟,是能包容兼聽,是具廣闊願景,才能帶領港人步向光明。

有人說特區的民主黨派和著名的政治人物只 懂用個人主義、民粹主義爭取普選或民生議題,既要站在政治道德高地,又不肯冒政治風險,只是一些壓力團體或其成員罷了,說不上是政黨,或具政治才能。這些 批評有它的道理。但在這政制失衡、強弱懸殊之形勢下,堅持以街頭抗爭的心態從政是可以理解的。普選真正來臨的一天,便是這鬥爭完結之時刻,形勢自然會迫使 這些政治人物重新思考政治才能的重要性。

無論如何,經過民主洗禮的從政者始終能比較準確地掌握民意,懂得接納不同意 見的重要性。相比那些唯命是從、缺乏原則的建制派議員,始終是比較可以接受的特首材料。更重要的是,缺乏人才並不是拖遲政制改革的藉口。船到橋頭自然直, 只要有真正的普選,特首人才自然會冒出頭來,我們便拭目以待吧!

Thursday, September 19, 2013

沒有公民提名的真普選

    政改諮詢還沒開始,公民提名已把北京與泛民主派推至劍拔弩張,互不相讓之地,令人慨歎香港政治只着 重於強調分歧,而不懂於尋求共識。民主黨派及各領袖既要普選,又要道德高地,更不肯冒政治風險,與中央的既想民主派就範,又不願與之交流,真是一對標準冤 家。中央應了解港人提出公民提名是對提名委員會(下稱提委會)缺乏信任的一項嚴正抗議。因此,盡早討論提委會的組成和運作,才是化解這場政治災難的唯一出 路。

「可參照」也可不參照?

  為甚麼港人不信任提委會?起因可能始於人大常委會於○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對普選問題的決定。這 決定共有四段,但在結尾時卻這樣說:「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 本法》附表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問題出自「可參照」這三個字。首先,嚴格而言,這段論述只代表一種意見而非決定之主體;其次,「可參照」這 三個字也可理解為「可不參照」;無論如何,「可參照」與必須參照尚有一段距離;再者,「可參照」不代表換名不換質,只需把選委會改稱為提委會便算符合了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基本法》訂明要有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名更需符合「民主程序」。相信絕大部分香港人也不認同現有的選委會可算是 「有廣泛代表性」。廣泛代表性不單在於代表範圍或階層,也應着重代表質量。換言之,若港人的真正民意代表只佔提委會之極少數,那麼這個機構便缺乏廣泛代表 性。

  在這一千二百人的選委會中,究竟有多少真正民意代表?答案是,真正由市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只有三十五位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員。經間接全民投票選舉的也只有各區議會代表合共一百一十七人。但這一百一十七人是由持有全區議會多數票的黨派選出的,因此很多香港人認為這些委員也缺乏真正代表性。至 於其餘一千多名選委會成員絕大多數均由各種不同界別以團體提名,由團體選民投票選出。莫說這些委員不能代表一般市民,便是從事各有關界別工作的市民也代表 不了。其中最為人詬病的,當然是選委會的第一及第三界別。這兩界別之選委均為商界及建制派團體所壟斷,可以說代表性極低。要增強提委會之認受性,增加真正 民意代表的成員是無可逃避的選擇。

理性討論才是真正出路

  當然,提委會也須代表建制派利益集團,但若商界與港人各佔一半提委會之議席,也不失為一種合理的安排。只要沒有任何形式的篩選,這樣組成的提委會經一個合理的提名程序,提名各位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特首選舉,相信必然會為港人所接受。

  叫囂對罵、惡意批評,本質上是落實真普選的絆腳石。包容兼聽、理性討論才是香港民主的真正出路。大家既然對公民提名各持極強之不同意見,那麼為何不先把這問題放在一邊,着力探討如何改革選委會,令它能成功地升格為一個真正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政改討論已逼在眉睫,我們要好好把握餘下的時間,重回正軌,齊探共識,為落實真普選盡最後之努力!

Friday, September 06, 2013

獅子山下

求學時期家境反覆,大學時我家在黃大仙,每次從大學回家,下了巴士,還要走一段頗長的斜路,抬頭所 見的便是獅子山。不止一次想過爬上獅子頭回看香港,但始終沒有時間或勇氣,只好作罷。儘管如此,失意之時它總像向着我微笑,感到窮途沒路時,它總像給予我 安慰。我便是這樣捱過了求學的日子。


那是無綫電視節目《歡樂今宵》的全盛時代。一家人用過晚飯便圍在那殘舊的黑白電視機前看着汪明荃的維他奶廣告,竟然也百看不厭!剛出道的李小龍在電影《唐山大兄》也改變了所有人對港產武打片的看法。那種對社會公義的渴求,更喚出了廉政公署。

港 英政府首次推行六年強制免費教育,學生們也成熟了。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在維園舉行保衛釣魚臺巨型集會,成為了七一大遊行的先驅。離開香港往牛津深造的那年, 港英政府正推行十年建屋計劃,展望一百八十萬人十年內達致居者有其屋。第一條過海隧道也在這年建成了。第一所惠康超市也在這年代開業,當時我們都叫它為 「鬼佬街市」,這便是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香港。

為甚麼到了今天,這些早期建樹全都變了質?免費教育變了國民教 育、廉政公署變了並不廉潔、電視台變了自我政治審查、遊行示威變了「慣例撒嬌」,年輕人找不了居所,交通費用成為了生活的巨大負擔。甚麼時候我們迷了路? 羅文唱的那 「我哋大家用艱辛努力寫下那不朽香江名句」究竟是甚麼名句?

Thursday, September 05, 2013

自由黨可成為泛民嗎?

過去一年,經歷過特首和立法會選舉後,立法會內的政治形勢在不知不覺間已起了一些微妙的變化。如果你有留意立法會的各項議題,你不難察覺自由黨在多項民生以至政治議題上,立場愈來愈靠近泛民主派,令不少人笑語自由黨已是「半個民主派」,泛民應該考慮邀請他們加入飯盒會!
當 然,戲言還戲言,說自由黨已非建制派實言之尚早。但事實是,自○三年「七. 一」大遊行後,自由黨似乎再也不是特區政府唯命是從的金牌保皇黨了。形勢轉變可追溯至林健鋒失落自由黨主席,毅然退黨另起爐灶,最終成立經民聯。也許是記 恨於田北俊在二十三條立法一役中臨陣倒戈,也許只是因應新的政治形勢需求,但無論如何,昔日自由黨之棄將一時間成為了政府跟前之政治紅人;林健鋒入了行 會,梁君彥也坐上了立法會第二把交椅成為內會主席。相對而言,被打入冷宮,甚麼也不是的自由黨肯定滿不是味兒,甚至有被邊緣化的感覺。政治是現實的,那麼 今天的自由黨會何去何從?

為走向直選顧及民意

另一個必然的改變,是今天所有黨派無論左中右,均積極為全面普選作好準備, 自由黨當然也不例外。要走直選當然要顧及民意,加上梁振英本來便是特首選舉的敵人,當選後梁振英的用人唯親可能連自由黨也看不過眼。說甚麼「香港營」只是 癡人夢話!如果梁振英當選時,自由黨曾有甚麼幻想的話,這幻想應早已煙消雲散了。
政黨在政治圈子裏不進則退,說自由黨有機會就此滅亡可能毫不誇張。在建制內撈不到油水,自然便要面向市民。所以過去一年的轉變事實是絲毫不出奇。問題是自由黨的最新定位為何?對民主派的影響又在哪裏?

嚴格來說,自由黨若可以在政治上真正做到是其是,非其非,沒有甚麼理由他們不可以走進泛民營。唯一的障礙只是他們對普選的立場和傾向。假若自由黨最 終醒 覺走北京路綫未必可以生存,應該領悟到在民主波瀾壯闊的浪潮前,功能組別是沒有前途的。至於特首選舉,一二年的教訓對他們來說應是當頭棒喝。伴君如伴虎, 由上而下的特首選拔賽是靠不住的。事實也是他們對普選特首一向並沒有多大的反對意見。只要他們同意取消功能組別,自由黨與民主派兩者是沒有理由不能合作 的。民主派一向希望能把民主運動擴闊至商界,只要解決了政制問題上的分歧,民主派陣營肯定有足夠空間容納一股代表商界的政治力量。

民主運動冀擴至商界

從民主派的角度而言,若在全面普選前多一個政治盟友,在立法會中能掌握多五票,繼而令民主陣營更能貼近半數議席之政治目標的話,也可說是一得着。當 然, 這將會是一頗具難度的極大挑戰。但只要自由黨能明白到在一人兩票之普選立法會下,商界政黨在這資本主義商業社會裏不但仍有生存空間,更有發揚光大的政治潛 力的話,全力擁抱普選立法會又有何不可?在這政制改革之關鍵時刻,每一位從政者、每一門政治黨派也應仔細撫心自問,自己應該站在市民那一邊,還是苟存於建 制勢力之下?希望自由黨與民主派能夠在普選問題上達成共識,為香港人共創新天地!

Friday, August 30, 2013

歷史見甚麼證?

當權者若多行不義,最怕的是歷史千秋萬世記載其惡行。但事實是否真箇如此?歷史見證是否真的可以平 反冤案以正視聽?不要忘記我們始皇帝焚書坑儒的故事。這惡行的出發點是甚麼?歷史告訴我們此乃出於丞相李斯上書的幾句話: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 以古非今者族。」意思是非官方的歷史必須燒掉,以歷史抨擊朝政更要滅族!

這個歷史故事告訴了我們甚麼?答案是幾千年來,當權者皆明白到歷史的威力,所以他們會用盡各種不同的方法令朝廷史官懂得避重就輕,多一些歌頌皇帝之良政,少一點記載朝廷的惡行。很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史書都在這政治氛圍下寫成的。

今 天的環境是否有所改變?當然不是!君不見日本政府否認南京大屠殺、慰安婦政策等惡行?國家文獻忌談文革十年及六四天安門等事實?便是民間記載和評論也大有 差異。視乎你看哪一份報紙、哪一位作家的作品,你所讀到的都只是事實的一小部分,甚或與事實相違的論據。這正是手持一枝筆,更勝百萬軍的真正意義。你會 說: 「你也有寫文章,你的文章也絕不中立!」說得對。有時我也質疑,這世界上是否有「絕對中立」的文人或史書?所以每次有學生到我辦事處當見習生,我也會跟他 說: 「你幫過民建聯嗎?若還沒有,你必須明年到民建聯那邊學習學習,才可作一個比較。」

生活在今天的我們可能比較幸運。在資訊發達的今 天,我們很多時也能得到正反兩面的論述。你未必能找到一篇絕對中立的歷史性文章,但最少你可以比較不同角度的論說,而最終可能作出一個更符合你心目中認為 中肯的結論。從我角度看,這也可說是不幸中之大幸。

Saturday, August 10, 2013

超級英雄

看過電影《一代宗師》的朋友均會對故事主人翁葉問以一粒鈕代表一段感情的情節留下深刻的印象。電影塑造葉問師父為一位有情有義的人民英雄,確是頗為成功;但當然也有人問,打得好便是英雄,是否簡單了一點?

在 這充塞着不公平、不公義的社會裡,不難明白很多人渴望見到的,不是一種平民化的英雄,而是一些超級英雄(SuperHeroes)。超級英雄的來由可追溯 至三十年代;他們的先驅者當然要數超人、蝙蝠俠、蜘蛛俠等。他們均以警惡懲奸為賣點,但他們獨特之處在於身懷一種超乎現實的技能,以暴力制暴力,以非法助 執法,在不公平、不公義中尋公平、求公義,可說是一種社會深層次的矛盾。這些絕不平民化的超級英雄,很多皆是代表着少數社會階層的人士;例如蝙蝠俠、鐵甲 人均擁有超乎常人的財富,其他超人也不需要依賴正業維生,過着同樣超乎現實的生活。可能最重要的是,他們均有一套絕對自我的處事方式和不屈不朽的意志。在 作者筆下,他們總是能在最危急情况下反敗為勝、反客為主,似乎象徵着被壓迫的人始終會從絕路中尋找再生。

超級英雄能否成為社會榜樣?他們有吸引年輕人正能量的本錢,但即便是年輕時的我,也只是為了尋求刺激和滿足幻想而為這些超級英雄着迷。回首思量,那只是一種逃避主義的自我陶醉,解決不了什麼問題。

葉問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也不能帶出什麼有深度的哲理。只不過一位民初的平民英雄始終有他吸引人的魅力。話雖如此,我反而覺得章子怡所飾演的宮二為了家族名聲,盡心忠孝,放棄一生幸福,更令人敬佩。在我心目中,她才是一位英雄。

Friday, August 09, 2013

反競爭者推動競爭?

在立法會花了八年時間,終於成功推動《公平競爭法》之立法工作。立法會於二○一二年,在一片拉布爭 議聲下,投票通過了特區的首條競爭法。法例是通過了,但如何執法還有待《實務守則》之制訂。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於今年五月指出,香港競爭力由全球排行第一跌 至第三。其他研究調查,亦有相近的結論。在中國城市中,特區更是不進且退,與其他內地急起直追之城市的距離更是迅速收窄。那麼,特區政府有甚麼回應呢?如 果你以為競爭法通過後,香港公平競爭環境會因此全面改善的話,你可能是太樂觀了。

很多人寄望競爭法會就香港公平競 爭環境打一口強心針,改變 既有壟斷傾斜之商界力量。但特首梁振英在委任競爭法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成員時,卻似乎有一種另類看法。競委會是競爭法下的最高行政及制訂指引的機構, 可說是競爭法的靈魂和腦袋。它的首要工作是制定上述所說的《實務守則》。參照世界各地的經驗和按常理,競委會應與其他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消委會等一樣,以 一些在社會上致力推動競爭的中立人士出任。但梁振英在委任競委會成員時卻偏偏委任了一些與商界有着千絲萬縷關係或立場明顯反對競爭法的人士。

競委會成員多偏向商界

且 放眼看一看競委會的成員名單。主席胡紅玉與特區首富李嘉誠一向保持友好關係是眾所周知;但她對競爭法的認知和立場,公眾卻是一無所知。其他成員還有支 持梁振英的選委,如安永的陳瑞娟、中華出入口商會的許華傑。陳瑞娟過往曾撰文支持消費稅,減低企業利得稅,立場明顯偏幫大財團;許華傑更是民建聯中委、中 華出入口商會副會長,與政商界之聯繫也是呼之欲出。

與既得利益者同樣關係深遠的還有郭珮芳,她是建銀亞洲行政總 裁,難以見到她會與商界 對着幹;同一陣營的還有黃傑龍,他是飲食集團負責人,曾公開批評最低工資,亦看不見他會是熱心推動公平競爭的商界人士。對競爭法可說有研究的當然要算鄭國 漢教授,他是科大商學院院長,嶺南大學校長,亦是與梁振英關係極為密切的「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的理事。他曾多次發表文章質疑競爭法的效力和是否 權力過大,亦曾公開撰文批評反國教、反宗教參與政制討論,可說是一位不支持競爭法的保守學者。亦要一提的還有郭琳廣律師,他曾是消委會的副主席,但亦同時 是廣西政協,幫助過很多內地企業在港上市,與商界關係亦可說是非常密切;被委任為交諮會主席後,在地鐵加價風波中他站在地鐵那一邊,認為新機制是可以接受 的。當然少不了的,還有反競爭法的立法會議員梁君彥。

特首委任不交代準則

粗 略一數,連主席在內的十四位成員中,竟有九位 是站在商界和反競爭法那一邊的,能不令對競爭法存有厚望的人感到不寒而慄?那麼梁振英在委任這些成員時,他的居心何在?只是用人唯親?還是對競爭法的精神 和目標毫無認知?還是希望討好商界,減低競爭法的力度和影響力?不知道真正答案是甚麼,但這正是問題的核心!特首有至高無尚的任命權,亦毋須向任何人交代 他的委任準則或目的。亦因如此,在審議競爭法時我曾多次質疑及反對競委會應由特首委任,但苦於沒足夠票數提出修訂,只好默默接受。這便是我們這個不民主制 度下的必然惡果!

Friday, August 02, 2013

雙重標準是對的!

陳茂波局長漠視公眾及家族利益衝突,硬銷新界東北發展計劃,鬧得滿城風雨,沸沸揚揚,當然少不了親政府陣營和民主派陣營互相指摘、互說不是。一些左派報紙更高調批評民主派議員「嚴人寬己」,在申報利益上持有「雙重標準」。這說法有道理嗎?  
先 看議員的職能和權力。香港議會制度是代議政制,議員為市民發聲,當然也有因私利而存在利益衝突之情况;但發聲只是發聲,議員沒有實際權力影響更遑論改變政 府政策或法律的制訂。每位議員只有一票,亦也只能在有機會投票的情况下作有限度之影響。所以議員的申報制度比較寬鬆,也只着眼於實質利益衝突的情况。

問 責官員與行會成員的情况則甚為不同。局長有制訂和推動政策的權力,行會成員更每日接觸對特區各重要範疇絕對機密的資料,足以影響政策的制訂和執行。問責官 員和行會成員均是特區的決策者和領導者。他們的一言一行足以影響千萬眾生,若他們的誠信出現了問題,或涉及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那問題便大了。

從 這角度看,官員和議員的問責和申報要求截然不同。這不是說議員的申報制度不重要,只是官員的申報制度更為重要。不但如是,在很多情况下,單是申報也不足以 消除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正如蜘蛛俠所言:「權力愈大,責任愈大!」有權在手便須盡量避嫌,而避嫌不單是申報的問題,而是在實質行為上要有所避忌。

由 此可見,議員和官員的申報制度是須有不同標準的。更重要的是,以直選議員而言,他們每四年要經歷選舉洗禮,透過選票真正向市民問責。但現有制度下,官員完 全不須向市民問責,因此不受公眾監察。那麼在利益衝突問題上,沒有雙重標準的話,在制度上肯定存在相當嚴重的問題。可能「雙重標準」的道理便在這裡!

Tuesday, July 30, 2013

My wife is not my problem! (Letter to Hong Kong 26-7-13)

In more ways than one, a wife is definitely an asset to any politician.After all, a wife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a symbol of family values. Her sense of fashion, her demeanour and appearance can woo female, and sometimes, even male voters. But best of all, a wife can be a shield; an expendable collateral.And in Hong Kong, a wife is exactly that to many prominent people in public office. Just look at Henry Tang, the aspiring Chief Executive candidate; and now, Paul Chan Mo-Po, affectionately known to the Hong Kong press as Po-po. Affectionately,because he is such a rich provider of news worthy stories.

Within days of becoming the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Po-po was involved in a scandal concerning subdivided cubicles of a flat owned by his wife. “It’s my wife’s, my mine!” proclaimed indignantly by him at the time.  And just this week, when the media discovered his family owned 3 plots of land within the area of the great North East Development Plan, a huge government project overseen by him, he shouted exactly the same thing at the top of his voice. So it is his wife’s; or perhaps his wife's and his son’s, one is not too sure nowadays; but is it a defence?

Our Chief Executive, Mr. C. Y. Leung, seeing the proclamation is not winning any forgiveness in LegCo nor understanding from the press, quickly came to Po-po’s rescue. “This is all strictly legal,” he says, “as a member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need not report any interest held by a wife!”. Presumably,the rule, or the lack of one, also applies to a husband.  This is all very civilized, some say, for a wife is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being and an equal. And who cares anyway. But is a wife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her husband in the field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Okay, let’s look at some of the comparable rules. Under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a law regulating our financial markets and dealings therein, a wife is not regarded as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her husband; and vice versa. A person's spouse, or reputed spouse, or any person cohabiting with that person as a spouse,is regarded as an “Associate”of that person for the purposes of whether someone is in control of a corporation and issues relating to market misconduct. And a person is regarded as having an interest in the securities of a corporation if he is in control of that 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to the definition above, namely, if his wife has an interest in that corporation. Furthermore, any interest held by the wife is regarded as the husband’s interest and is reportable interest under the rules of disclosure for listed companies.

So you would ask, if for purposes of public companies, a wife’s interest is not regarded as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her husband’s, how come our rules of disclosure in ExCo is even more relaxed than the regul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Don’t get me wrong. We are not talking about true ownership or women’s rights here. We are talking about public perception. We are talking about safeguards against abuse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 We are talking about public confidence in matters of public office.

A member of ExCo and a Principal Official as defined under the Basic Law is entrusted with strictl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every day. Information a lot of people will pay a lot of money for.Information far more sensitive and valuable than insider information of a listed company. This is not to mention a member of Exco and a Principal Official is at all times accountable to the public for whom he serves. If, for purposes of market misconduct and disclosure of interest in public companies, a man cannot hide behind his wife, all the more reason why he can’t do so as a member of ExCo and a Principal Official. Such conduct itself is an abuse of public trust and confidence and is open to censure.

So when our dear Po-po has simmered down and has time to reconsider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a person in public office, perhaps he would come to the inevitable conclusion that if he can’t be accountable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he should simply resign.

Saturday, July 27, 2013

暑期工


有人問我: 「你可有當過暑期工?你知否當暑期工的苦處?」我說我當然知道。我不但當過暑期工,便是在學期終或其他假期,我也做過不少的工作。我在舞會、夜總會、的士 高、酒吧、茶舞,及其他娛樂場所當過樂手;我替成年人、學生補過習;我為學術雜誌當過研究員,在酒店洗過碗碟,在工場當過雜工,抬過貨物,開過貨箱。這不 是我生命光榮的一頁,但我毫不以此為恥。
有父母說當暑期工的工資多少並不重要,我不同意。不要說每一分錢對一位窮苦學生都是重要的,家中愈 是富裕,暑期工的工資亦愈是重要。那些每一分錢都是父母給予的、那些要甚麼有甚麼的年輕人,特別需要理解到每一毛錢都不是那麼容易得來。只要你嘗試過付出 勞力和時間,你一定能體會到那辛辛苦苦賺回來的每一分每一毫均是那麼的特別有價值,更會把你的人生觀、價值觀也改變過來。
當然,暑期工並不 只是在於工資。早一些學懂待人處事之道也是一堂好的人生學課,也是建立個人信心和獨立生活的第一步。在英國當工讀生時受過不少白眼和嘲笑,卻不但沒有令我 變得自卑,反而進一步加強了我的自信。管他甚麼,我的每一分工資也是自己努力得來的,不需要任何人的施捨或厚贈!
暑期工也令我感受到時間的 寶貴,令我感受到每一分鐘也不應是白浪費的。放工後,我不會呆呆的坐在家中,因為有那麼多的書要看,那麼多的事情等着我完成,現在不做,明天又要上班了。 這可能是我最好的教育。我不需要耐心的導師,不需要溺愛的父母,只需要自己的一雙手和一顆熱愛生命的心,我是可以自立的。不要輕視那份待遇低微的暑期工, 這可能是你最寶貴的人生經驗!

Thursday, July 25, 2013

政改關鍵在消除中央疑慮

無論港人認為如何不合情理或難以理解,事實是中央對在香港特區落實普選確是存有一些憂慮,這憂慮可能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根本矛盾。但從喬曉陽、張曉明等言論中,不難察覺若這憂慮不能及時化解,特區想在二○一七年實行普選行政長官肯定難似登天。

這 憂慮是甚麼?簡單而言,只是對特區的一種不了解、不信任。不了解是為何港人既是愛國,卻不能接受中央某些言行?不信任是害怕港人會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 幹」的特首。我不相信在香港,有任何人認為這情況會發生;但若不能令對方信服,便須仔細思考如何化解對方的憂慮。無論中央或港人均認同在選舉制度下設立一 個「愛國愛港」關卡是行不通的,也不用在此爭論這是否一種篩選制度。簡單的事實是,多數港人及民主派均不能接受一套不符合基本民主原則的選舉制度,那麼問 題如何解決?

尋求合適特首選舉制度

要解決這問題 必須接受一個基本事實:有選擇的話,港人絕不會選出一位與中央不咬弦的特首。關鍵可能在於我們要選出一位最受歡迎的特首,還是一位各方均願意接受的特首。 這分野是重要的。假如最受港人歡迎的特首候選人不為中央所接納,那麽無論後者會否行使其憲制下之任命權,皆會為特區引發一場憲制危機。如要一位政治比較中 立的選民作出選擇,他肯定會選一位獲中央信任而他亦能接受的候選人。所以要消除中央的疑慮,或許港人應着眼於尋求一個既符合民主原則,亦能選出廣大市民最 為接受的特首選舉制度。

現在一般假設是泛民主派只能推薦一位候選人參與普選特首。這可能也是中央現有的思維。但假設 民主派支持者在特區佔多數,而他們沒有其他選擇的話,那麼這名民主派候選人便必然成為第一位經普選而來的特首。假若中央不接受此人,那問題便大了。但退一 步想,假若民主派可以推薦多於一位候選人,那麼民主派的支持者便可以選擇;在比較下,他們極有機會選擇一位中央比較接受的民主派候選人,那麼中央的憂慮便 不會實現。

「排序複選制」免策略性投票

另一可能性是採納一種名 為「排序複選制」(Instant Runoff Voting System) 之選舉制度。在這選舉制度下,選民須在多於兩名候選人中按喜好排序其支持的候選人。點算選票時,首先需依照選票上的第一選擇來計算候選人的得票,得票最少 的候選人將被淘汰,然後將其得票依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有候選人取得過半選票為止。這制度的好處是只須經過一輪投票便可以找出選 民最為接受的一位候選人。在多於兩位候選人的情況下,亦可以避過多於一輪的策略性投票;選民亦可知道在任何情況下他們的選票均不會浪費。這選舉制度為很多 國家和地方採納,如愛爾蘭、澳洲、斯里蘭卡及倫敦市市長、三藩市市長、美國部分州長選舉等。

當然,一定會有人認為這種選舉辦法不是絕對令人滿意;但毋庸置疑,這種選舉辦法也是一種符合民主原則的普選制度,與比例代表制如出一轍。不尋常的情況可能需要以一種獨特的方法解決。只要不侵犯基本原則,以上所談的另類選舉辦法也值得所有希望普選在香港盡快落實的人思量。

Tuesday, July 23, 2013

你可以為我們做甚麼?

上星期天是一個酷熱的夏日。我們在烈日當空下沿着鄉村的小徑走,不到十分鐘已經汗流浹背、衣衫盡濕。幸好他的門前有很多龍眼和荔枝樹,我們像是找到了救星,有一種歡騰高呼的衝動。樹蔭下一片清涼,與剛才那火熱構成了強烈的對比。

他見了我,十分熱情地拉着我的手,指着我說: 「你是湯……湯……」我忍俊不住,笑了一笑,自我介紹。他的兒子送來一些剛從樹上摘下的龍眼,果肉不厚但卻很清甜;始終是樹上熟,別有一番風味。

他 自我訴說他已七十多歲了,在古洞北住了超過半個世紀,一家幾口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夜不閉戶,過着香港人夢想不到的田園生活。他不厭其煩地介紹在田裏的蔬 菜品種,解釋說每到收成時便要凌晨二時起床,三時收割,五時送到市場。這不是舒適的工作,但他很自豪地說這全都是一家人的勞力收成。

他 們有近兩萬呎農地,均不是私有,但每一吋土壤也是他們努力開荒得來,那份感情非筆墨可以形容。記者問他一些瑣碎事,他的女兒走到記者旁,有點不耐煩地用手 拍着記者手上的筆記本說: 「不遷不拆!你只需要寫不遷不拆!」記者一臉尷尬地寫下了這幾隻字。我問他有甚麼期望,他苦笑:「沒有甚麼期望,若是政府要迫我們走,我們也沒有甚麼辦 法。但六十萬賠償可做些甚麼?公屋的生活非我所想,我這把年紀,你叫我可做甚麼?不如說你可以為我們做甚麼?」我望着他,一時語結。

回程上不禁默默地想,社會當然要發展,但是否以整體利益之名便可漠視社會公義,欺壓弱小?這社會不公義的事實在太多太多了;老伯問得好,我可以為他們做甚麼?

Monday, July 15, 2013

竊聽

前中央情報局僱員斯諾登,公開美國侵犯港人私隱權及通訊自由事件,再一次就特區政府漠視保護港 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憲制責任,響起了警號。《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 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因此毋庸置疑,特區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市民秘密通訊權不受侵犯。

  上星期,立法會在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和每周 大會質詢環節上,均有追問這燙手的問題。政府的反應卻是左閃右避,甚至提出狡辯,企圖蒙騙港人。現時特區只有一條《

竊聽及截取通訊條例》規範執法人員侵犯 港人的通訊自由之行為。最諷刺的是,執法人員竊聽或截取通訊最少也可理解為具備防止罪案發生的正當目的;但若有非執法人員肆意竊聽或截取港人通訊,那麼他 們的目的肯定不正當。為甚麼我們卻沒有法律規範此等不正當行為?就此問題,特區政府提出了多個頗具誤導性的答案。

《電訊條例》難保障


   保安局局長聲稱《電訊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七和二十七A條文,可保護市民的秘密通訊自由。但若大家仔細一看便不難發覺第二十四條,只適用於規範電訊人員 或公務與電訊服務相關的人士;二十七條只適用於損壞、移走或干擾電訊裝置之行為;第二十七條A所談的,是任何人「藉着電訊」偷取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 數據」。


明顯地,這些條文根本與防止竊聽或截取通訊可說是風馬牛不相及。保安局局長亦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眾所周知這條例主要 是監管資料搜集者,條文亦明確規定違反條例並不會帶來即時民事或刑事責任。最後,局長試圖依賴「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以補不足。但竊聽不一定涉及電腦,竊聽 亦不一定只計對程式或數據,更何況若該行為在域外發生的話,這罪行便明顯並不適用。


  為甚麼特區政府始終不願立法,規範非執法者在港進行 竊聽或截取通訊之活動?特區政府是為了保護誰,漠視香港人的私隱權和秘密通訊權?保安局局長更一度狡辯,立法可能影響新聞自由。這簡直是廢話,為甚麼記者 便有權竊聽或截取港人通訊?這與新聞自由又有何干?君不見英國《世界周報》便因竊聽皇室電話通話而倒閉,連首相卡梅倫也差點因而需要下台。新聞自由並非絕 對,更可況絕大部分香港傳媒,均不會以新聞自由之名,作出侵犯私隱之缺德行為!


盡快填補法律漏洞


  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在立 即就竊聽及截取通訊行為立法方面,有毋庸推卸的憲制責任,保障市民秘密自由通訊的基本權利。立法的準則應針對在域內所產生之侵權結果。換言之,就算侵權行 為在域外發生,如侵權之結果在域內顯現,那麼該行為便應被視為域內之刑事行為。特區政府與其無止境地追問美國侵犯港人私隱權之因由或詳情,不如退而結網, 立刻啟動立法程序,保障市民通訊自由和私隱權,填補現時這方面的法律漏洞。任何有責任的政府也應這樣做!

Friday, July 12, 2013

金比情堅

陳振聰被判偽造及行使虛假文件罪成那天晚上,不少人奔走相告,額手稱慶。第二天,他遭判監禁十二年,更有傳媒問我,刑期是否太短?形容陳振聰為千古罪人,一點也不誇張。不要誤會,我絕不同情貪婪無義之人,只是冷眼看着整個社會極度厭惡一個人,心裡始終不太舒服。

毋 庸置疑,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對陳振聰若非有情也肯定是愛護備至、高度信任的。一位能在商場叱咤風雲幾十年的女強人,如果對這男士沒有感情,難道真的會 被一個俗稱風水佬的人騙去億萬家財?但回看陳振聰,他對已故情人又怎麼樣?若我是他,就算律師團隊如何強調戰略上的需要,我也不會首肯把兩人的閨房私事、 感情細節陳列於公堂之上。這是對故人無情、恩人無義的行為,怎麼可以說得出口?

但話又說回來,是否大家公認他是一個猥褻無情、貪婪無道的小 人,便只有判以極刑,才符合公義?我一向認為公義是主觀的。應該這樣說,公義是客觀的主觀判斷。意思是公義乃大眾的主觀而非個人的主觀判斷。大眾的主觀判 斷當然有機會與事實不符,但有時法庭根據事實判決也會惹來不符合公義的說法。那麼法庭的公義又在哪裡?

沉痛的經驗告訴我世上是沒有絕對公義 的;法庭的判決更非永遠絕對符合公義。我時常安慰自己說,程序公義可能比絕對公義更為重要。程序公義有目共睹,不令社會對法治失去信心,可能才是最廣闊的 公義。執著一兩宗個別實例來討論公義可能頗為以偏概全,沒甚意義。陳振聰是否真的偽造遺囑,可能只有他和龔如心知道。社會感到快慰的是,一個公認為貪婪無 道、無情無義的人得到了懲罰。這不是對與錯的問題,而是公眾觀感的問題。你我又何須介懷?

Friday, June 28, 2013

十年


十年如一日,一 點也沒錯。○三年七一的情景猶如昨天,畢生難忘。那一天也是第一次感受到香港人對民主自由的熱情,及那種萬眾一心的團結力量。那天午後甫到天后地鐵站已覺 得有點不對勁。只見整個車站也充塞着黑衣人,上到地面更是擠得水泄不通。我和法律界及二十三條關注組成員約定於中央圖書館平台集合出發,但那只有一箭之遙 的地方也花了我近半小時才能到達。

中央圖書館平台是觀察遊行人士出發的最好地點。那是一個特別酷熱的夏天,只見一浪接一浪的黑衣人像檢閱儀仗隊般列陣而過,除了感到無限驚奇之外,也覺得心中有一股令人無限振奮的熱流。

大會終於安排我們出發了,但從中央圖書館走到渣甸坊也用了差不多一小時。到了渣甸坊後只見頭上直升機不斷徘徊,前路卻是進退不能。路旁快餐店的老闆送來約十多樽冰凍的豆漿給我們解渴,令我感動得差點流下淚來。

在 渣甸坊被困一小時後,終於能走出電車路與大隊匯合。那波瀾壯闊、人山人海的情景實在壯觀!黃毓民爬上了一條電燈柱鼓勵群眾,也扮演了一個「指揮交通」的臨時角色,令 人忍俊不住。

那年的這一天改變了我的一生,亦改變了特區政府的命運。沒錯,七一運動至今仍未成功。群眾的熱情似乎每年遞減,當年參加遊行的熱血青年亦已步 入中年,更須面對不同的生活壓力。但過去兩年,眼見新一代的年輕人,無論在政治思想成熟和勇於表達方面,毫不遜色於十年前的社運領袖,令我對七一運動又重 拾信心。星期一,不要受樂隊和物質的引誘。香港的自由民主才是我們最寶貴的財產。正如孫中山所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這句話一點也沒錯!

星期一下午二時半,約定你在維園見!

Thursday, June 27, 2013

移交逃犯的政治和法律


前中央情報局技術員斯諾登旋風訪港後離去,引起滿城風雨。美國政府在察識斯諾登已離港後,不對侵犯港人私隱權之行為致歉,反而「惡人先 告狀」,高調指責特區政府「缺乏對法治之承擔」,以及不尊重香港與美國之雙邊移交逃犯協議。這些指責實在有沒有理據?首先,大家必須明白移交逃犯,特別是 有政治背景的逃犯,從來也不是一項純法律的司法程序。在落實港美移交協議之《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下有詳細列明,無論美國或香港均有基於國防、外交或 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而保留拒絕移交國民之權利。

美國指責有欠公允

更值得留意的是,在《逃犯條例》下,本港 法例有明文規定,當接獲要求移交逃犯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行政長官必須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予國家外交部;法例亦規定,中央政府可基於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 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不得就移交申請採取行動。留意在《逃犯條例》下所確立的拒絕移交權利並不局限於中國國民。由於中國與美國並 沒有移交逃犯的協議,無論在中國憲法下或《基本法》下,中國政府亦確實在香港行使國家主權,專責國防外交事宜,因此《逃犯條例》的法律效力肯定凌駕於《逃 犯(美利堅合眾國)令》之上。

從這些條文可以明確理解,在司法程序啟動之前,無論美國或中國皆可因應政治理由而拒絕進行移 送程序。同樣重要的,是在移交司法程序啟動之前,斯諾登只是一名合法訪港的遊客,他並沒有觸犯任何本地法律,因此他絕對有權自由離開香港。由此可見,美國 的指責實在有欠公允,亦於理不合。

複雜敏感的法律爭議

同 樣有關的,是美國提出移交的基礎是建基於斯諾登竊取國家機密的指控;要符合雙邊移交協議之要求,其中一重要條件是指控下之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行為。問題是 在香港,未經授權披露國家機密是否一項毫無爭議之刑事行為。在這方面,最接近的本地法律有《官方機密條例》,但該條例乃回歸前之法例,而所針對之機密情報 乃屬「聯合王國或香港的安全或利益」之資料。這法例在二十三條立法失敗後是否仍然有效,一向均為法律界爭議之重點。回歸後,港府曾修訂《釋義及通則條 例》,規定「所有原有法律中出現的列於附表八的字和詞句須按該附表解釋」。附表八規定任何條文涉及中央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均須把英國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央人民政府。問題是,這字面的解釋是否已足夠令某些行為構成泄露國家機密罪?「國家機密」之定義又為何?披露違反私隱權之行為,甚或違反保護私隱的法 例之行為是否也屬刑事行為,也是一項具爭議性的論點。

由此可見,在香港就移交斯諾登而所須展開的法律訴訟,肯定為複 雜及極具敏感性之法律爭議。在二十三條未立法前便要求法庭就此作出終極判決,相信無論北京或港人也不會樂見其成。因此,斯諾登之自行離港,從特區以至中央 角度來看,在政治上也相對為較易接受之解決方法。這一切考慮和轉變均發生在司法程序啟動之前,所以不應被視為有損特區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之決定。相信任何 了解移交協議所涉及之政治和法律考慮的人皆會認同這點。

Saturday, June 15, 2013

父親節


父親走得很早,他離世時我才剛讀大學。香港在六十年代沒有什麼父親節,更記不起有什麼機會能每年與 父親慶祝我們父子關係。父親是位脾氣暴躁的人,從來不會靜靜的坐下來和我交談。我只記得他走的那一刻,我緊握着他的手痛心嚎哭。也不知當時他還有沒有知 覺,只見一滴眼淚從他的眼角慢慢地流下來。那情景我永遠也不能忘記。

也許是中國人社會的習慣,又或許是儒家保守觀念所致,我們的那一年代很 少有機會與父親促膝長談。比起母親的噓寒問暖、細心照顧,一般孩子與父親的關係確是比較隔膜的。也許正是這個原因,父親節一向不及母親節受歡迎及受人重 視。但我所認識的大多數父親們也毫不把這表面上是厚此薄彼的態度放在心裡。


也許是先天人性的原因,父親和兒女的溝通始終不能像母親那樣成 功。這是很自然的現象,因為父親的角色一般來說跟母親的角色各有分別。對我來說,我可以給孩子的意見比較務實和有助於他的人際關係及進入社會和工作可能遇 到的困難。可能一位父親最大的成就便是他的兒女把他視為一位良師好友。


從來沒有祈求孩子在父親節給我甚麼。那些領帶、書籍、唱片及男士用品 從來不能替代孩子與你的感情,特別是已成家立室、獨自生活的兒女。有時通一次電話、吃一頓簡單的晚飯已足夠令父親感到開懷快慰。有人說,男人不是斤斤計較 的人,我不覺得這是一個和母親們作分別的準確測試。我是完全能接受一種另類的表達方式,也不會追究這不同的表達方式背後的動機和原因。因為當孩子自己成為 父親時,他必然會能夠領悟到當父親的心情和想法。
祝天下父親們有一個快樂的父親節!

Thursday, June 13, 2013

Are We losing the War on Corruption?
After nearly 40 years, are we losing the war on corruption? Or is it just a case of those who live by the sword, die by the sword? Whichever way you look at it, it is a sad development for those who care deeply for Hong Kong. Some have strange things to say. They said since the ICAC Commissioner Timothy Tong fiasco shakes at the very foundation of the credibility of one of the best institutions in Hong Kong, we should not openly attack the ICAC too readily and make matters worse.

But that is precisely the point. It is by no means an exaggeration to say ICAC, and the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culture associated with it, is one of the bedrock of our success and the pride of this society. We cannot afford to watch it go down the slippery road of self-destruction in the eyes of the public. We need to take a critical look at what has happened and try to stop the bleeding as soon as possible. That is why as soon the story broke out, I, together with my colleagues in the Pan Democrats’ camp, called for an immediat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to be set up to start a full inquiry, much along the line of the recent Lamma Island Disaster Inquiry, on the matter.

Inexplicably, the Chief Executive took a different view. He looks at the matter as a mere incident of indiscretion; or simply a case of non-compliance of the internal rules of approval within ICAC relating to entertainment expenditure. In other words, it is only a small matter: let’s not get too excited over it. Those in defense of the Government also banded together to stop a full inquiry within LegCo und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They seem to forget, our ICAC represents an important core value and that core value is in danger of being corrupted.

I am not just talking about corruption in the criminal sense; but also corruption in the social value or societal culture sense. A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does not simply mean there is no corruption in the criminal sense; but public money should be spent for the good of society and not unnecessarily or extravagantly. Still less for self gratification or self interest. Take the case of Timothy Tong entertaining officials of the Central Liaison Office or mainland officials by throwing lavish dinner parties. While it is not a criminal offence under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for such conduct in that such mainland officials are not government officials or officials of public corporations within the ambit of the ordinance, such conduct certainly is an affront to the concept of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There is no counterpart on the mainland equivalent to our ICAC. If anything,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expect our ICAC officials to influence mainland officials to cultivate a culture of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and not succumb to their extravagant way.

There are other worries. Somehow we have developed a practice for retiring officials to become people's representatives of the Chinese Congress, or in the case of Mr Tong, a member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Such "high" positions are being seen as rewards for our retiring officials and the perception is their conduct towards Mainland officials during their term of office are trade-offs for such positions after retirement. This is corruption in the wider sense and every bit contrary to our cherished core values as in the case of criminal corruption.

Is this an isolated incident or a widespread corrupt culture? I don't know. But there are reports of under reporting to LegCo which merit serious investigation. Not just because it is a criminal offence for anyone to mislead LegCo, but because this may well represent an intent to protect Mr Tong or other members of the Commission. All these culminated to an urgent need to undertake a full and in depth investigation, not just in the case of ICAC, but also other departments and bureaus of our government as to whether there is lurking underneath the surface a corrupt culture of misusing public funds to further private interests of high ranking officials.

This is a serious issue. One that is not only a serious challenge to our very core values but the very fabric of our society. If we don't act now, it may be too late for us to turn back the tide later. I only hope our Chief Executive is reading correctly the writing on the wall!  
   

行政會議的歷史任務

梁振英領導下的行政會議成員接連出事,被逼退下,引起廣泛討論,更有評論質疑是否應重新檢視行會的 職能及組成。世上無完美制度,更何況多完美的制度也要視乎當權者如何運作,能否發揮制度的長處,減低制度的短處;濫用制度者更會令制度冠上一個難以清洗的 惡名,也許這正是行會今天的問題。

行政會議源於港英殖民地時代。殖民地當然沒有民主,港英政府施政要避免舉步維艱,必須準確掌握和體恤 民情,行會由此應運而生。行會的原意是通過不同及廣泛的諮詢架構收納民意,由行會作出決定,確保政策出台後不會遇見無法估計的障礙。總括來說,回歸前,行 會的運作可算是成功。另一成功要素當然要數當權者在平衡各方利益、了解民情方面,有某程度的認知和符合情理的決定,因此,當時質疑行會組成和職能的聲音實 在不多。

無實際價值 組成須檢討

回歸後,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盡量以五十年不變之態度,規範行會架構。第五十四條明文 規定行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五十五條更規定它的組成必須包括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行會的職能亦於第五十六條有詳細 陳述: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必須徵詢行會意見,若意見不獲採納,行政長官必須將具體理由記錄在 案。因此要改變行會的組成和職能,除非修改《基本法》,否則在憲制上可以說是無可能。

但時至今天,行會的歷史責任是否已經完結?眼看世 界差不多所有文明民主國家只有內閣,卻無類近行會這樣的決策機構。這是因為行會的本質與民主政府背道而馳。若國家或地方首長及議員乃經民主程序產生,那便 沒必要依賴社會人士參與決策。即使有類近行會的機構,也只會是純粹諮詢而非決策之機構。那麼若二○一七年及二○二○年後,特區真的分別有一個普選的政府和 議會,行會的存在是否便會失去價值?

就算行會因《基本法》的規範而須繼續存在,它的組成亦有需要檢討。自曾蔭權創立及推行「親疏有別」 政策後,梁振英的「用人唯親」更把「親疏有別」推向極端。你會問,既然主要司局官員皆由他決定委任,為何還需委任一些他的近親人士出任行會成員?這被坊間 稱為「梁粉俱樂部」的架構,究竟可發揮甚麼作用?從現實角度看,這些非官守成員既不能準確掌握和體恤民情,更不能影響立法會各政黨立場,那麼這些非官守議 員實在無存在價值。

減少分化內耗  需先平爭議  後推政策

在這畸形的不民主制度下,政府領導層實質與殖民地政府沒太大差別。最少殖民地政府的行會能發揮它的基本功能,數十年 來大規模的反政府活動總算不多。在今天資訊發達、民智盡開的社會裏,當權者仍然依賴殖民地政府的思維,更把決策機構化為獎賞親信的私人機制,幾乎可以肯定 是行政失敗的主因之一。要撥亂反正,梁振英政府的首要工作是廣納異見人士於政府架構內,把政治角力戰場由街上拉往政府內部,先平爭議,後推政策,才會減少 社會分化、示威不絕的內耗局面。從這角度看,行會改組不但應事在必行,更是逼在眉睫

Sunday, June 02, 2013

歷史的教訓

每年到了這春夏爭持不下的季節,總是覺得有點迷惘和無奈。這更偏是一個煙霧迷離、淒風慘雨的季節,似是堅持要不斷提醒我們,中國人仍未能走出那五千年來的困局!那似是不能間斷的細雨,正在輕輕的訴說,歷史上這麼多的疤痕和傷口,不知道甚麼時候才可痊癒?

六 四是怎樣來的?是因為貪腐。六四是怎樣收場的?是因為極權。群眾悼念胡耀邦去世,卻被《人民日報》於四月二十六日定性為「動亂」,引致更多人上街。學生們 絕食要求對話,與總理李鵬於五月十八日在人民大會堂會面,卻因為官方態度強硬最後不歡而散。翌日晚上,這邊廂趙紫陽和溫家寶跑到天安門廣場探望學生,尋求 解決方法;那邊廂李鵬卻在凌晨時分宣布首都戒嚴,把這場反貪腐、建民主的群眾運動推往悲劇收場。


那麼歷史告訴了我們甚麼?答案是,強權不代 表有理,無權不代表理虧!強權可以贏得一時之穩定,卻可以輸了歷史的評價。但那天安門的教訓不但起不了作用,卻更可能重現於今天的香港中環。地點、人物、 訴求可能不同,但那股強權霸氣卻依然故我。二十四年了,為甚麼我們還要走上同一條路?今天是否會歷史重演?為何我們偏要尋找那悲劇結局?


還有那貪腐問題。今天的 貪腐已到了社會無奈地默默接受的地步了。不同的,只是貪腐的人更多了,貪腐的利益更大了,連傳媒也不認為有太大的新聞價值了。更令人痛心的,是香港最終也 避不過那股貪腐歪風,連我們的廉政先鋒也貪腐起來了。難道我們的中國便如此沉淪下去?六四晚上,我們悼念死難者的同時,也應悼念我們這群抬不起頭的中國 人!

Wednesday, May 29, 2013

貪官、清官與好官

廉政公署近四十年的英名被湯顯明一朝喪盡,實在叫人惋惜不已。推動廉政者不能廉潔奉公,這是多大的諷刺!更大的諷刺是我們這些真正愛國者,每天盼望特區的廉政可以改變內地的貪腐風氣,卻做夢也想不到貪腐之風早已蠶食了我們的廉政先鋒!

有 人說,中國五千年歷史從沒有清官這回事,所以不用大驚小怪。這裡必須說明,我說的不是大法官,只是政府官。但話又要說回來,在中國封建制度下,從沒有三權 分立這回事。五千年來沒有;今天也沒有。在中國,當官代表了政官、立法官和法官。事實是,歷史上記載真正的清官確是寥寥可數。要說清官,很多人第一時間會 想起宋朝的包拯。雖然他的事迹被後世作家渲染廣傳,但根據歷史記載,他確是個一生嚴於律己、打擊貪污、鐵面無私、不避權貴、執法嚴明的執法者;他未必是一 位清官,卻肯定是一位好官。


真正的清官可能要算明朝的况鐘,他當蘇州知府時身穿布衣、減輕官糧、折徵稅收、清理冤獄、為民申冤;《十五貫》的故事更是家傳戶曉,最終卻因為積勞成疾而賠上了性命。這便是清官的下場。



官與好官是有分別的。有學者說過,清官難找,好官更是根本不存在。這是對封建制度的政治批判。當官擺明吃之於民,以公帑自肥,有再好的表現,也只是有賺無 蝕,不能算是清官;更怎樣也說不上是好官。但若在高薪厚祿下仍然貪得無厭,窮奢極侈,怎不令人嗤之以鼻!只是中國人以順民見稱,遇上貪官也只能認命。這是 五千年來的中國文化,恐怕就算沒有保皇黨也難以改變!你說怎麼辦?

Monday, May 20, 2013

低調通緝

見習律師陳玉峰被警方低調通緝兩年始被捕,引起社會嘩然,實是大驚小怪。其實特區警隊在回歸後不斷 提升其現代化及透明度,早已超英趕美,可說是世界上最先進之警隊。一般而言,自新任警務處長履新後,一般通緝程序已分四大類:一、超級通緝;二、高調通 緝;三、中調通緝和四、低調通緝。

超級通緝是當警務處長心情極度惡劣時所作出,如天降大雨或受太太責備。超級通緝涉及通知國際刑警,在世界 每一角落通緝罪犯,第一時間作出相應行動。高調通緝乃警務處長心情欠佳時所作出,一般只是涉及警隊在所有口岸嚴查罪犯出入,作出即時應變及高調發放消息予 傳媒,爭取最大曝光。中調通緝乃一般慣常決定,警隊人員將獲得一般恆常指示,若偶然發現罪犯所在,便須作出相應行動,但不主動通知傳媒。

低 調通緝乃警務處長心情極佳時所作出,只會知會部分警隊人員在罪犯自動投案下才作出相應跟進,更不需要通知傳媒,甚或在適當情况下否認通緝之存在。便是透過 傳媒或公開渠道得知罪犯之行蹤,假若她或他不自動投案,也不作出跟進行動。總之有的是時間,一切低調,可拘捕,也可不拘捕,只需在適當時間如六四、七一 等,才由警務處長決定應否作出特別跟進。

其實不只通緝有分以上四大類,便是檢控也可分超級檢控、高調檢控、中調檢控和低調檢控。超級檢控涉 及聘請海外御用大律師透過傳媒高度宣傳檢控。高調檢控不需涉及海外大律師,但仍會聘請特區資深大律師處理。中調檢控乃由一般律師處理。低調檢控乃由警方檢 控人員處理。但高調通緝並不代表需要高調檢控。同樣地,低調通緝也可以高調檢控,一切視乎警務處長當時之心情和是否時勢所需。特區蟻民應明白我們社會進步 已遠超法治,應以此為榮,接受文明警隊所帶來之政治現實。相信以後有同等事件時,大家可以低調反應,懶理不理,阿門!

Thursday, May 16, 2013

拉布與剪布

這星期最具爭議性的課題莫過於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之決定。曾主席提出了《基本法》賦予他的權 力及引述了上訴庭在這方面的解釋,作為支持他決定「剪布」的理據。他的看法似乎是,《基本法》賦予他一切停止議員發言之權力,而不須顧及《議事規則》所有 有關條文。但這看法其實是有值得商榷之處。  

我們首先看看《基本法》關乎立法會主席職權的條文。第七十二條(一) 明確規定主席的主要職能包括「主持會議」。但「主持會議」是否代表主席可隨意更改《議事規則》來限制議員發言之權利?若然,那麼《基本法》第七十二條 (六) 所談及的「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是否失去其意義?「其他職權」是否應包括確保議員的發言權受《議事規則》所保護?從另一角度看,主持會議理應 指包括令會議可暢順及有秩序地進行,而不包括終止會議任何一環節,更不應在沒有充分理據下限制議員發言之權利。

主席權力來自 《議事規則》

若《基本法》所說的職權是立法會主席在《議事規則》下所有之職權,那麼我們必須查看《議事規則》所賦予主席之職權為何?《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議員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可發言多 於一次,唯一限制是已就某議題發言的議員在發言時,「不得提出與該題目無關的事宜」。那麼大會主席又有何權力,限制《議事規則》所賦予有關議員之基本發言 權?

撥款法案有特別程序

第二,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有其特別之程序。《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在處理撥款法案 時,每一開支總目均需與有關的預算一併考慮及進行辯論。若議員就某一總目或其分項提出修訂,每一修訂必須根據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五)由秘書制定待議議題 及賦予編號,在大會中分別進行辯論。由此可見,議事規則在處理撥款法案程序中並無賦予主席合併處理總目或其分項之權力;相反,主席必須按照議事規則逐一處 理總項目及分項之修正案,而不能自行制定一套新的辯論程序,限制議員發言之次數及時間。最後必須一提的是,撥款法案與其他法案不同之處,亦在於議事規則第 七十條規定三讀時是不容修訂或辯論,而須即時付諸表決。既是如此,二讀及修正議案時,議員發言之權利更顯而易見,不應隨便被限制。

至於 主席倚賴上訴庭先前就去屆拉布辯論時之決定作為其判決基礎,亦有欠其邏輯性及說服力。首先,去年之決定是基於主席在「剪布」時,乃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 所賦予之權力。該條文只適用於「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但這次拉布之辯論乃屬撥款法案之辯論,而其所應按照之程序亦有詳細特別規定。因此明顯 地,上訴庭之觀點並不適用於這次撥款法案辯論。同樣重要的是,上次「剪布」乃建基於當時議員之辯論屬「瑣碎無聊」,而這一次各修訂議案乃根據各總目及分項 之內容而作出,並無「瑣碎無聊」可言,因此明顯地上屆「剪布」之決定及後法庭所作出之判決也不適用。

主席應政治中立

最重要的其實是一些基本原則。立法 會主席是由議員在議事規則之機制下所選出。他的權力來自議事規則,而議事規則亦是在《基本法》所規定之制度下所制定。主席不應亦不能跨越議事規則所訂下之 範圍及所賦予之權力。在任何的議會制度下,議會主席應是政治中立的。他的所有判決亦應根據議事規則而作出,而非基於某些政治考慮,更不應跟從政府之要求而 作出。一位以政治考慮而作出裁決,限制議員基本發言權的主席,將完全喪失其公信力及認受性而淪為政府之政治工具。在這事件中,這是最可悲和最令人惋惜的結 果。

Tuesday, May 07, 2013

婦女能頂半邊天


有人說,人可以分三類:男人、女人和美麗的女人;但我說,人可以分三類:男人、女人和有吸引力的男 人或女人。說吸引力不單是說外表,而是包括才能、魅力,任何令旁人生愛慕之心的素質。但五千年來,中國人對女人的看法卻始終只止於面貌外表。一直以來讚揚 女人的詞語不外是:閉月羞花之容,沉魚落雁之貌等。相比形容有吸引力的男士之說法卻頗有分別;一般稱讚男士是說他氣宇軒昂、玉樹臨風等。這些都是有關氣質 的讚譽。你可以說這是男人主導社會的現象,但現實就是如此。

歷史上沒有能幹的女人嗎?多的是。但在古時,很多女士都是靠外貌起家的。或者可 以說女強人或女豪傑或多或少皆與外形姣好有點關係。老實說,單憑能力得以名留青史的女人實在不多,我一時也想不起。但時代終於變了,如果以往有歧視婦女之 心態的話,到了二十至二十一世紀,我們反而感受到有一股反歧視心態。


從政者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女士從政的比例在近代仍是不多,但女從政者能脫穎而出的機會卻往往比男從政者為高。當然,有意投身政治的女士,本身一定有相當的素質和意志,才會有勇氣向這男人主導的角力場硬闖。戴卓爾夫人、昂山素姬正是其中之表表者。


無 論如何,女士,特別是有風采魅力的女士,是更容易獲得選民的讚賞和認同的。可能這便是美國人渴望有女總統、港人渴望有女特首的原因之一。毛澤東說過: 「婦女能頂半邊天」。在這科學昌明,婦女壽齡遠較男士為高的世紀,可能不久將來,婦女不但能撐起半邊天,更能成為未來社會的主導力量也毫不出奇。這陣子, 有人惋惜戴卓爾時代的過去。希望不是單單因為她是一位女政治家,亦是因為她也是一位有魅力風範、意志堅強、獨當一面的的從政者。在這方面,她的性別是毫無 意義的。

Thursday, May 02, 2013

廣泛代表性

 
在一片沸沸揚揚的愛國論下,實在難以理性和深入討論任何關乎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下之具 體選舉辦法。加上一些建制派團體在公開論壇不斷搗亂,致令社會更難啟動廣泛公開研討工作。我早前已在這專欄談及《基本法》四十五條內所指之「民主程序」是 指提名之民主程序,而非提名委員會之任何「預選」或「篩選」程序。今天在這裏我想談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談及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選委會缺乏認受性

根 據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決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內所提及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 成」。何謂「可參照」?中央及特區政府從沒就此闡明,但原則上「可參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之組成,與《基本法》四十五條下所談及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 員會」,兩者是有相當明顯之內在矛盾。毋庸置疑,現時之選舉委員會缺乏代表性及認受性。選舉委員會之基本選民只有約二十六萬,相比全港三百多萬選民是一極 少的比例。更重要的,是在現時的一千二百位選委中,只有立法會的三十五名地區直選議員為市民直接選出之代表,佔不足整體選舉委員數目的百分之三,這樣的委 員會如何可說是「有廣泛代表性」?

既是如此,單把這樣的選舉委員會命名為提名委員會,是不能將其轉化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要符合《基本法》之要求,我們必須看看如何才可確保這委員會能成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

現 時的選委會共有一千二百名委員;其組別如下:一、工商、金融界,三百人;二、專業界,三百人;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三百人;四、立法會、區議會 議員代表、鄉議局代表、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代表,三百人。工商及專業各界代表可以是有廣泛代表性的,但現時本地法例規定這些界別之選舉絕大部分屬機構或團 體選舉,而非個人投票選舉。

給予個人成員投票權

嚴格來說,當選委員只可代表個別機構或團體之決策者或領導層,而非各業界 或專業界之成員。這種分別是重要的。因為這些委員所代表的只是社會中之極少數階層。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照」選委會的組成可以是指維持現時由四大界 別組成的基本架構。但要達至有廣泛代表性,這四大界別中除了第四界別之政制代表外,均可通過擴闊選民基礎來增強其代表性。在這裏要強調的,是必須顧及這些 界別之基本成員的政治權利。其中一個簡單辦法當然是給予個別界別的個人成員投票權,令他們能選出真正代表他們的提名委員。

從《基本法》 所規定的角度來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和一套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方法,均是步向普選缺一不可的一環。一個缺乏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之提名,無論 如何也談不上是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程序。沒有一套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單有一人一票選特首也只是一個小圈子提名之選舉而不可說是真普選。小圈 子提名和小圈子選舉實是相差不遠;最終港人的選擇也是同樣地狹窄,甚至不存在有一個真正的選擇。希望社會各界在殷切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萬勿被「愛國 論」轉移視綫,忽略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要求的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Monday, April 22, 2013

「溫和」的假普選

李柱銘和司徒華一直是我最敬佩的民主派領袖人物;但從○九至一○年,李柱銘極力推動「五區公投」, 至上星期他提出接受篩選的特首「普選」方案,到不足二十四小時後極速收回方案,實在有點令我應接不暇。很多報章形容李柱銘方案為「務實」、「溫和」,更斷 言民主派若如此「溫和」的方案也容納不下,實在看不見政改方案有甚麼出路。

選舉提名不容偷換概念

這說法實在令我糊塗起來了。接受「篩選」是「溫和」?那麼相對而言,堅持民主基本核心價值便是「激進」?若然,從某角度而言,也可說中央堅持非愛國愛港, 與中央對抗的人不可成為特首候選人是一個「務實」、「溫和」的方案。「務實」是因為從實際情況而言,就是在一國兩制之下,也不能容許特區特首與中央不咬 弦。「溫和」是指中央不是說不可以 有普選,只是說誰人可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應由這不具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整體決定罷了。從另一角度來看,中央心目中的方案是先從選舉結果出發,再制定一套機制以 確保達到心目中的選舉結果。如此類推,李柱銘方案又何嘗不是只求民主派代表可以「入閘」,再把制度「調校」,以確保這結果可以達到?那麼兩者有何分別?難 怪建制 派拍手叫好!

李柱銘方案有兩重點:一、接受提名委員會應是現今之選舉委員會的化身;二、接受所謂「整體提名」。這兩重點是有其連貫性的。假 若現今之選舉委員會之選舉程序是為小圈子選舉,那麼在李柱銘方案下,不是變為小圈子先選舉,後「普選」?更重要的是,這小圈子有何認受性可為全港市民決定 誰人可以參選,誰人不可以?傳媒及建制派暗示堅持民主原則是不「務實」、不「溫和」,那麼不談民主原則,我們還談甚麼?泛民過往提出了最少三個特首選舉方 案。它們皆有一共通點,便是提名門檻要低,容許不同政見者入局。這與所謂「整體提名」其實是毫無衝突的。因為提名委員會的運作是需要有章程規定。這章程大 可規定只需有人獲得某一數量的提名,提名委員會便會接納並提名該人為合法特首候選人,這是既簡單亦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

選舉和提名是有分別的,選舉是少數服從多數;提名則不存在服從或不服從他人的決定。即是說若得到足夠人數推薦,被推薦者能否成為特首便應經選舉由全港市民決定。這兩程序不容混淆,更不容偷換概念。把這提名程序改為一選舉程序,怎可說是一個「溫和」方案?

未開始談判已放低底綫

再 者,還沒開始談判便把底綫放低於普選原則之下,這是明智之舉嗎?沒錯,李柱銘是勇於承擔的從政者,很多民主黨派或領袖也沒有這份風骨。但正如李柱銘在收回方案 時所說,方案已提出,也是一個香港人可選擇的方案,其意思似乎是:今天我鳴金收兵,但他朝若為廣大市民所接受也非其過;雖然這是假普選,但你們便把它當為 真普選用吧!因為這是一個「溫和」、「務實」的妥協方案,任何民主派人士若是反對這方案便是不「溫和」、不「務實」,更不懂得「妥協」的藝術!恕我查問, 為甚麼這套道理不能用於二○一○年的中途政改方案上,卻可用於今天這終極普選方案上?是否意思是說,中途方案不容妥協,但終極方案卻可妥協?這邏輯在哪裏?

這陣子很多人問我:「你是否已意興闌珊,對普選不再存有期望?」你教我怎回答這問題?當我們的民主領袖也放棄了民主原則、普世價值時,我們還可以幹甚麼?

Friday, April 19, 2013

社會公義

不止一次有人問我,為甚麼要當大律師?我的故事已在不同場合說過多遍。當大律師可說是命運的安排,也可說是誤打誤撞。無可否認,大律師生涯令我有舒適的生活,令我的分析能力和邏輯思考大派用場。

但 我不敢肯定我每天皆為社會伸張公義。第一次懷疑自己能否伸張公義是在處理紙盒藏屍案時。那是本港有史以來第一宗以科學鑑定入罪的案件。但我至今仍不敢肯定 被告歐陽炳強是否真的有罪。自這宗案件以後,我開始對社會公義有所猶疑。公義是否絕對的?在刑事案件中,便是被告真的有罪,也要在維護人權方面作出平衡。 既是寧縱莫枉,那必然有罪犯從而得益;這是符合社會公義嗎?在民事方面,訟辯雙方各執一詞,誰敢說哪一方是絕對的錯?再加上訟費高昂,是否代表有錢人的公 義是可以維護的,付不起錢的人之公義便不值一提?最後還有法官個人的觀感。法官也是人,很多時他對訟辯雙方有個別看法,也有他個人着重的核心價值。誰敢說 每一宗案都是判斷得絕對正確?

你會問:你是否瘋了?當了四十多年大律師,現在才去否定這行業?我不是否定,只是不敢肯定。因為我看見不符合公義的判決實在 不少。也許我是錯的,也許我的核心價值不代表法官或整體社會的核心價值,也許我是偏見的;但我不能漠視自己的觀感。

當然,有法治社會才有秩 序。法律制度始終是無可取代的社會保障,我只不過不是一位迷信者罷了。明天兒子便正式當上大律師了。為父者當然感到欣慰。只希望他不要把這行業視為搖錢 樹,也不要迷信社會公義可以單從法律層面永遠得以彰顯。維護社會公義不是個人努力可以達到的。若整體社會視公義如無物,頂好的大律師也難獨挽狂瀾。

Wednesday, April 17, 2013

強烈譴責政府迴避問題 促行政長官梁振英盡快交代



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承認,在宣布開徵買家印花稅(BSD)前一天,因有「內交」與「外交」需要,故先致電港澳辦主任王光亞通知對方有關的決定,此舉有損一國兩制及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之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以書面回覆本人有關的質詢,感到極度遺憾,直斥政府迴避問題,未能釋除公眾對政府有否損害「一國兩制」的疑慮。

首先,湯家驊認為,這是一項有關一國兩制,及行政會議保密制的書面質詢,質疑為何並非由特首辦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此質詢,反而由運輸及房屋局回覆,認為當局有推卸責任之嫌。湯家驊直斥,這是特首辦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不可推卸的責任,亦反映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有召開特別會議的必要,由官員親身到立法會解釋事件始末。

湯家驊質疑,行政長官梁振英是基於哪些準則預先通知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而此舉有違反行政會議的保密制之嫌。惟當局在書面回覆草率,僅以310字回覆一項嚴肅的事件。湯家驊認為,當局有意迴避問題,僅回覆有關行會的一貫保密制原則,直斥當局迴避問題,質疑當局的做法是「心虛」,「這是否反映政府已承認,政府需向中央官員請示開徵稅項的做法,邀請中央干預香港內政,損害一國兩制呢?」

梁振英聲稱,因有「內交」與「外交」需要,需預先通知王光亞主任,惟政府僅向外國駐港總領事作出簡介,與預先通知港澳辦的做法迥異。湯家驊直斥︰「政策不僅影響內地人,亦影響外國人,梁振英的解說是自相矛盾。為何梁振英未有因外交』需要而預先通知外國領事?為何只向內地官員泄密?這反映梁振英只是砌辭狡辯。」

至於此舉會否成為先例?究竟除了開徵買家印花稅外,政府有否把把機密的新政策在公布前通知港澳辦或其他內地部門的官員?當局會否承諾,日後不再把機密的新政策在公布前通知港澳辦,以體現「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的原則?當局完全未有回覆本人的疑問。湯家驊促請,梁振英盡快交代事件的始末。

鑑於事態嚴重,有損一國兩制及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之嫌,湯家驊重申,政制事務委員會應召開特別會議,邀請政府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的官員出席會議作出回應,容許議員有機會直接向政府官員提出質詢,以釋公眾疑慮。